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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3年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为确保我市今年征兵体检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征兵体检组织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要求设立征兵体检站,必须统一使用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配发的网络版征兵体检信息化管理系统组织体检。对需要组织复查的,应由县(市、区)征办会同卫健委、体检医院集体研究确定并备案。各县(市、区)原则上在本辖区指定医院组织征兵体检,特殊情况下,报请市征办、市卫健委批准后,也可在全市征兵体检医院范围内选择其他医院组织体检或抽检,或向市征办、市卫健委申请其他体检医院医务人员采取异地用医的方式参与本单位征兵体检工作
2、。二、强化医务人员管理各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体检工作人员于体检培训前上报市征办、卫健委审核。市征办联合市卫健委建立征兵体检工作人员数据库和专家库,参与征兵体检三年(含)以上且未因违反规定或过失行为造成责任退兵的医务人员,录入体检工作人员数据库。各单位在组织体检时要优先从数据库内选调医务人员参加。征兵结束后,从体检人员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对身体原因退兵进行责任认定,对因个人失职导致责任退兵的医务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并移出征兵体检工作人员数据库,且五年内不得参与征兵体检工作。三、严格体检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观察、重点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任务数的三分之一。市征办通过组织全市身体条件兵复检或其他方式对各县(市、区)体检情况进行抽查,抽检医院由市征办在全市征兵体检医院范围内随机选定,抽检不合格人数超过20%的,将责令相关县(市、区)对所有体检合格人员全部进行复查,合格率偏低的将追究体检医院领导、主检和相关科室人员责任,视情取消征兵体检医院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