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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病残儿鉴定表XX省病残儿鉴定表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XX省病残儿鉴定表。主任:张维庆二C)C)二年一月十八日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养,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类原因致并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含遗传性与非遗传性疾病)或者后天患并意
2、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与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盛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与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
3、称的有关专业人员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与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有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含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能够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与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与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
4、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与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根据。第八条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进行。第九条鉴定工作由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务必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一致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第三章鉴定申请与审批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
5、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鉴定材料XX省病残儿鉴定表。第十二条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与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
6、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与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者一年组织一次鉴定。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
7、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第十九条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储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第二十一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含鉴定费与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第二十二条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
8、作,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与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第二十三条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者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二)收受贿赂或者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鉴定结论的;(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补充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9、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90年9月30日公布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通常不可能发生相同疾玻(-)呼吸系统疾病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者支气管造影与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者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2 .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与实验室检查证实,并
10、出现肺功能不全者。3 .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与肺、心功能不全者。4 .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5 .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者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二)消化系统疾病1 .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类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者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2,肝硬变,经临床与各类辅助检查证实,通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三)心血管系统疾病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
11、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与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者手术效果不佳者。2 .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与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能够确诊者。3 .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与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4 .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与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能够确诊者。5 .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1 .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者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2 .各类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3 .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者进展成为慢性肾衰者。4 .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与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五)血液系统疾病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瘢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与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5 .各类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与骨髓象或者其它检查证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