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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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公布单位】81013【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95-12-15【生效日期】1995-12-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1995年月28日XX省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15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举办、面向

2、社会招生的各类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下列简称教育机构)。与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条市、县(市)、XX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第五条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力量办学应当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第六条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七条第七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与办学章程;(二)有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专职、兼职教师与教育管理人员;(三)有举办者投入的开办资金、与教育教学活动相习惯的资金与经费来源;(四)有符合规定标准的

3、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五)有相应的教学计划、教材与教学、财务管理制度。个人办学的,还应当有与其办学相习惯的文化学历、职业技术专长与办学管理经验。第八条第八条社会力量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举办高等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二)举办中等专业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三)在本市市区举办普通中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市)、XX县区举办普通中学校的,由县(市)、XX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四)在本市市区举办小学校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县(市)、XX县区举办小学校的,由县(市)、XX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县(市)、XX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第九条社会力量在市区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应当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县(市)、XX县区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XX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条第十条经批准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中学校的,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经批准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小学校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XX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XX县区教育行政

5、部门申请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办学申请报告与办学章程;(二)办学资金、场地与设备的证明;(三)办学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名单及职称、学历证明;(四)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个人办学的,还应当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办学的证明。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本市设立刊授、函授分校(站)或者者其他教学管理机构的,应当持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市、县(市)、XX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未申请登记与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不得在本市设立刊授、函授分校(站)或者者其他教学管理

6、机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公布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虚假的内容欺骗与误导招生对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其性质、类别、层次。教育机构改变名称、隶属关系或者者停办的,应当向原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被确定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主考单位与负责技术等级与资格性考核、发证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者参与有关的办学活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与范围招生。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培养目标与专业,编制教学计划,确定教材,按照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完成规定的课程。教育

7、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教学管理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学员参加非学历教育培训结束,需取得技术等级或者者资格性证书的,由考核机构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证书。颁发学历教育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应当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申请领取XX省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统一使用财政监制票据收费,其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专户储存,并同意财政、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办学水平、

8、教学质量的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的教育机构的教学给予业务指导。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市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年检制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年检报告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年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社会力量办学成绩显著的,由市、县(市)、XX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者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者奖励。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XX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未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擅自办学的,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二)不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教学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其限期改进;拒不改进的,吊销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教育机构名称或者者变更名称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四)滥发或者者出售毕业证、技术等级资格性证书的,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五)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同意年检的,责令其限期年检;拒不年检的,吊销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进;限期内拒不改进或者者改进仍不合格的,吊销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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