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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制度1、护理站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统一集中采购,个人不 得自行购入。2、护理站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生产企 业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进口 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应有国务院药品监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 产品注册证。3、每次购置,采购部门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 汇寄,账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 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及产品标识和
2、失效期等,进口的 一次性导管等无菌医疗用品应具灭菌日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4、护理站设专人负责建立登记帐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间、生 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 或灭菌日期、失效日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供需双方经办人 姓名等。5、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 5cm,距天花板250Cm不得使用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6、工作人员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 等。7、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 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护理站管理人员及责任人。8、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 地药品监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9、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用后,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10、护理站须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 理的监督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