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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3年版)为落实国家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要求和双百目标任务,强化本市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开展已核发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23)1号)等规定,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本市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审核要点。一、许可证有效期(必查)主要审核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到期未延续的情况。二、整改清零变更情况(必查)主要审核排污许可证中是否存在整改、改正等内容。三、基本条
2、件(-)发证前提条件(必查)排污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已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二)批建相符性(必查)主要审核排污单位的性质、生产地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与相关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一致性,包括排放口数量、污染因子、危险废物贮存能力或处置方式等。若排污单位就与环评不一致的内容提供了补充说明材料,还应对该材料的一致性与规范性开展核查。补充说明材料为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
3、应对照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3)1号)评估其是否属于非重大变动。补充说明材料明确发生在建设项目验收后的,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沪环规202311号)评估其是否属于豁免环评手续的范围。排污许可证中不得许可重大变动和未批先建的内容。四、登记事项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相关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产品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治理设施等信息记载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行业类别(选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资料、以及排污许可证中的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等信息,审核填报
4、的行业类别是否正确。当涉及多个行业时,还应评估是否全部填报。(二)管理类别(必查)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审核排污单位许可证管理类别是否识别正确,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降级管理。(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选查)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投产日期、污染控制区、相关环评文件和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的名称及文号等信息。(四)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选查)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生产设施(装置)、公共设施等信息。其中,年生产时间应采用环评文件等明确的年生产小时数据。(五)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选查)主要审核原辅材料是否完整填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纯度(特别是有机溶剂)等信息;燃料为煤炭时,是否完整填
5、写硫分、灰分、热值等信息。(六)产排污节点信息(选查)主要审核是否依据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等正确和规范填写废水和废气产污设施、排放形式、排放去向、治理措施等信息。(七)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必查)主要审核污染治理设施是否采用许可证技术规范明确的可行技术。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提交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的相关材料,如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监测报告、设计技术文件或设备手册等。(A)固体废物登记信息(选查)对于2023年1月I日后提出申请(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延续)且当前已完成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3)要
6、求填报工业固废信息。重点审核产生的工业固废种类、产生环节、去向等信息填报是否完整、规范。(九)图件(选查)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及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审核图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五、许可事项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排放口、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排放量的合规性和准确性。(-)排放口(必查)对于有组织排放,主要审核排气筒高度、数量是否和环评文件一致;排放口类型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正确识别。对于无组织排放,主要审核无组织排放源(含厂区内和厂界)是否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等规定的许可范围,即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
7、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工艺无组织(延迟焦化)六个环节。(二)污染因子(必查)主要审核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是否准确识别了污染因子。对于许可证技术规范和环评文件中明确的污染因子,原则上应全面识别。排污单位作出承诺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不排放的污染因子,应重点关注其提供材料的充分合理性,以及是否在排污许可证中备注以下内容,若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有上述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三)许可排放限值(必查)对于废水和废气,对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等文件,审核排放标准的选用和许可排放限值的取值是否规范。
8、排放限值的选取原则为:一是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若排污单位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的,经论证后属于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根据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二是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若国家新颁布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在地标完成修订前,应执行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三是对于排放标准出台之后批复的建设项目,若其环评文件对污染物排放提出严于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原则上应按环评要求执行。四是涉及多种类型废气(废水)混合排放的排放口,应同时执行各类废气(废水)相应的排放标准,各标准中存在重复的污染因子时,应从严确定其排放限值。五是本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9、的范围和时间应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沪环规201913号)确定。六是本市一类重金属污染物按照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175号)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青浦区按照环境保护部第28、30号公告要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噪声,应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年修订版)审核其所在的功能区与执行排放限值的一致性。(四)许可排放量(必查)1许可量控制因子主要审核是否根据许可证技术规范,结合排污单位环评文件和本市相关文件确定许可量控制因子。原则上,废
10、气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废水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直排)、一类污染物(若有)。2.许可排放量主要审核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和取值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等相关要求。对于废气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应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70号)等要求,核定以下六个无组织排放源的许可排放量:设备与
11、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有实测数据时);工艺无组织(延迟焦化)。事故排放和非正常工况,不予许可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量。对于造船等尚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在采取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后,可实事求是地许可其无组织排放量。颗粒物应按照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得许可无组织排放量。(五)固体废物许可信息(必查)对于2023年1月I日后提出申请(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延续)且当前已完成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
12、物(试行)(HJ1200-2023)的要求明确工业固废许可事项,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是否与环评文件一致。六、管理要求(-)排污单位主体责任1 .自行监测(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自行监测要求,包括监测范围、监测设施(手动或自动)、监测频次、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要求等。手工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应低于许可证技术规范要求,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施而尚未安装的,自动监测是否联网应填否,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确安装要求。2 .台账记录(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
13、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载明台账记录要求。重点关注监测记录信息和台账记录保存期限是否遗漏。3 .执行报告(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载明执行报告的上报频次、时间和主要内容。4 .信息公开(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按照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要求,载明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等信息。(二)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1 .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无组织排放管理要
14、求。2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及环评文件等载明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3 .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必查)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管理要求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即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4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选查)主要审核是
15、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载明排放口规范化及标志牌设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管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其他管理要求。七、核发流程(-)申请材料完整性(选查)主要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包括以下七项内容:一是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是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三是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重点管理);四是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五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说明和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若有);六是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分析、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情况分析、自行监测情况及台账记录等补充说明材料(若涉及);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工作规范性(选查)主要审核核发流程、归档材料等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其中,归档文件应包括:排污单位申请表、相关部门会审意见、签发材料、技术评估材料(若有)等。PDF附件04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