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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科、本科学院学生安全协议书(有效免责)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明确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明确班主任(辅导员)与学生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学生的在校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签订本协议。甲方:班主任(辅导员)乙方:学生(或家长)一、班主任(辅导员)责任第一条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各种班级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第二条班主任(辅导员)必须定期对学生安
2、全教育和管理的情况进行分析,必须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学生的情况。第三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班主任(辅导员)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第一时间上报学院。二、学生责任第五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第六条学生应向家长告知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七条学生遇到困难及发现安全隐患,应向有关部门或老师报告。第八条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
3、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的以下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学生及家长已被学校告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五)违反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规定,造成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受到损害的;(六)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损失的;三、其他责任第九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
4、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第十二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学生因自己的过错,遭受损害和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损失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四、附则第十五条本协议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学生。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学生本人及班主任(辅导员)各一份。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甲方:班主任(辅导员)(盖字)乙方:学生(或家长)(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