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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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东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统称“门楼牌”)管理,实 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适应城市建设发 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 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 地名标牌。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 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门楼牌的设置,应当以市民政部门公布 的标准地名为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 户应当设置门牌。本市行政村或自然村,应该参

2、照设置门牌。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 当设置楼牌。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门楼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镇街(园 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与管 理的具体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政务服务数据 管理等部门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行业协会等,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门楼牌编制人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支持和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人设置与日常管 理工作。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门楼牌管理相关工

3、作。第五条 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设置及其日常管理应 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为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名 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 及邮政、电信、电力、燃气、供水、银行、医院等单位在登记地 址信息时,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并对存量地址数据进行清洗和关联标准地址。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有关民事、商务、社会事 务等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牌号作为地址信息。门楼牌作为标明建筑物地址信息的标志牌,不作为该建筑物

4、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第七条 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新建的路、街、巷的门 楼牌应当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北侧为单号,南侧为双 号;(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号,西侧为单号,东侧为双 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方向编号,偏西北 侧为单号,偏东南侧为双号;(四)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方向编号,西南侧 为单号,东北侧为双号;(五)非贯穿的街、路、巷,以入口处为起点向里编号,右 侧为单号,左侧为双号;(六)主要道路支出的次要道路、街、巷,由与主要道路相 接或相近的一端起编,右边为单号,左边为双号;(七)同一建筑物的商

5、铺,应采用“门牌号+支号”的方式编 设门牌,某地域预留号不足时也可按此种方式编设;(八)在没有城市道路通行的成片建筑物,门牌的编设可以 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形编设方法编号;(九)楼牌的编号采用“片区名+编号”的形式,以“之”字 形编设方法编号。门楼牌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不得无序跳号、重号。根据实 际规划情况,或在市区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一般应当留 出备用的门牌号。跨镇街(园区)建筑物的门楼牌号的编制由所涉镇街(园区)公 安分局协商解决,存在争议的报市公安局核准。第八条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

6、牌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门楼牌申请表;(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行政机 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编制门楼号牌建筑物的建设总平面图。申请农村建筑物门楼号牌的,持建筑物所在地镇街(园区)规 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第九条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临时门楼牌号,并提交下列 材料:(一)门楼牌申请表;(二)规划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 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一次性书面告 知需补充的材料。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实情况完成编号,

7、经镇街(园 区)公安分局批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 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或临时门楼牌号通知书)。门楼牌号通知书(或临时门楼牌号通知书)应当载 明公安部门编列的门楼牌号。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门楼牌号通 知书(或临时门楼牌号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门 楼牌号确认情况告知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以及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十一条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建筑物竣工验收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门楼牌号通知书(或临时门楼牌号 通知书)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分局预约申请设置门楼牌。第十二条 公安分局应当自收到制牌信息数据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通知制牌安装单位。制

8、牌安装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 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工作。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本市门楼牌的安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沿街建筑物的门牌应当安装在面对正门的右上方距地 面2. 1米处;(二)楼牌应当安装在房屋两侧外墙上,并安装在2-3层之 间,被其他建筑物遮挡的,可安装在3-4层之间;(H)同一道路、街的门牌或者同一住宅区的楼牌,应当安 装在同一水平线上;(四)有特殊情况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 位置。第十四条 依法被确认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 和历史风貌区内等特色建筑物的,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 的特殊样式的门楼牌。特色建筑

9、物安装的特殊样式门楼牌,其具体样式由市公安局 会同市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确认。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门楼 牌尚未设置、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核实登记,根据情况 补充设置门楼牌,并通知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做好保护工作。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爱护门楼牌,保持整洁,发现尚 未设置、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建筑物所有人可以持产权 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建筑物管理人可以凭建 筑物所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管理权证明代为申请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门楼牌号错号、重号、缺失、污损或者 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安装的门楼牌号,可向公安机关

10、反映, 由公安机关核实处理。第十六条门楼牌需统一更换样式、规格的,由公安部门统一 组织换发;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换发。因建筑物拆除、灭失或者地名消失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 的,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注销。公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 门楼牌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第十七条因地名变更需新设或者更换门楼牌的,市民政局应 当在正式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市 公安局和相关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地名变更信息分别通 知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和相关部门;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新 地牌设置后及时完成

11、门楼牌的设置及更换,并告知当事人相关变 更情况。第十八条门楼牌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 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 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并通知当事人相关变更事宜。第十九条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建筑物所 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事先告知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在门面 装修完毕后三日内,将门楼牌安装在规定位置。第二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门楼牌的档案管理,完善门楼牌 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依托广东省数据 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实现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地址信息共 享,并将门楼牌号编制、变更的信息予以公开,但法律、法规规 定涉及个人

12、隐私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二十一条 统一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日常维护和管 理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市公 安局负责的门楼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负 责安排。本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特殊样式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 用,由要求安装特殊样式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变更、城市建设、路型变化、道路延 伸、道路更名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等原因需变更门楼牌信 息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请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门楼牌信息变更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户籍管理、 产权登记、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车辆登记

13、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 务事项需要相应变更地址登记信息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 事业服务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免费便捷办理变更 或换证(照)手续。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门楼 牌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门楼号牌管理秩序的行为:(-)自行编号、更改门楼牌编号;(二)擅自制作、拆除、移动门楼牌;(H)阻止在规定位置安装门楼牌;(四)利用虚假材料骗领门楼牌;(五)故意遮挡、覆盖或者污损门楼牌;(六)其他人为损坏门楼牌的行为。在门楼牌日常维护管理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14、、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 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市公安局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设置临时门楼牌,未经批准建造、 改建的建筑物的信息由相关行政部门提供。未经批准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根据行 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编制临时门楼 牌号。悬挂临时门楼牌的建筑物经依法批准保留使用的,可以申 请换发正式门楼牌。建筑物被依法拆除的,临时门楼牌予以回收。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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