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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之前,债务加入的问题虽然也被理论界提及,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应表述或认定,但并无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在民法典中新增的该法律规定,有必要厘清其概念,以正确运用相关规定解决争议纠纷,本文对上述内容作一探析。基本概念及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债务加入的概念并不复杂,也比较好识别。(一)基本概念债务加入实际上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中来,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构成要件1原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存在既然是债务加入,必然有一个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不然加入一说就为无本之末。2 .第三人愿意与原
2、债务人一起承担原债务第三人无论是与债务人约定加入,还是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均必须有第三人主动承担既有债务的意思表示。3 .原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减免债务加入之后,原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减免,也不退出已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原债务人仍然是债务人,仍需承担原有债务,只不过有第三人与其一起承担原债务。4 .程序通常为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加入可以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即第三人通过与债务人约定的方式加入,也可以向债权人表示的方式加入,这些均可产生债务加入的后果。相关概念的区分债务加入在个别时候容易与相近的法律概念混淆,有必要予以
3、区分。(一)与债务转移的区分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分如下:1是否经债权人同意不同通过与债务人约定的方式债务加入,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不必须经过其同意;而债务转移则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是为了避免减损债权人利益。2 .原债务人是否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同这是二者最大的区别。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仍需对原有债务承担责任;而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全部或部分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减轻或免除了承担责任。二者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3 .债权人的心理预期不同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债权人基本上不必关注加入人的经济状况
4、,因为原债务人仍需承担责任,又有新的责任主体,这并不减损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权人一般会持开放的心态予以接受。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必然非常关注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并有必要进行非常详细的了解,以免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不够,又让原债务人金蝉脱壳免除责任,所以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一般会非常谨慎。(-)与保证担保的区分债务加入最容易与保证担保混淆,有必要予以区分。1 .是否有从属性不同债务加入是加入人与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不分主次从属,与债务人承担的是同等责任;但是保证担保产生的是主债务的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2 .新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抗辩权不同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的责任相
5、同,没有任何区分,也仅享有原债务人的相应抗辩权。在保证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保证期间的抗辩,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更享有先诉抗辩权,相对而言容易产生减轻保证人责任的法律后果。3 .是否对原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不同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法律并未规定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是否对原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这一般要看第三人与原债务人的约定。在保证担保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这是保证人的法定权利。同法认定规则(一)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可依法认定为债务加入1裁判规则在原债务存在的情况下,若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债权人出具承诺函、承诺书等文书,具有愿意履行原债务的意思表示
6、,并且债权人同意或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则均可以认定第三人的行为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应承担原债务。此种第三人单独向债权人承诺的情况,原债务人可能并不知情,但是无论原债务人是否知情,均不影响债务加入的认定。2 .既往案例分析在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0)民提字第153号】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岱集团公司在其先后两次向达宝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均表达了对中岱电讯公司的债务负责偿还的意愿,在第二次的承诺书中还明确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为退还达宝公司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即
7、上述转让款3000万元和达宝公司与中岱电讯公司签订的资金费用,又因达宝公司在接受中岱集团公司意愿的同时,并未放弃对中岱电讯公司、中珊公司责任的追究,故中岱集团公司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其应依承诺内容向达宝公司承担退款3000万元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岱集团公司于2006年6月9日向达宝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达宝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该承诺函的效力与是否存在合作合同书无关。达宝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中岱集团公司即应受该承诺函约束。中岱集团公司提出其不应向达宝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与承诺函不符,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岱集团公司应当为中岱电讯公司向达宝公司承担
8、连带清偿责任。(二)有实际履行行为的,要综合全部案情判断能否认定为债务加入1裁判规则第三人作为与发包人共同开发项目的一方主体,尽管其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缔约方,但其承诺并实际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停工、误工等损失赔偿,实际参与项目相关事宜及纠纷的处理。这种情况下,表明其以实际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做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成为事实上的共同发包人,同时在诉讼中其以发包人的抗辩事由直接对抗施工方。故此,第三人应当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与发包人共同承担责任。3 .既往案例分析在抚顺大商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市房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最高法民终341号】中,房实公司实际支付
9、了大部分工程款,并参与项目后续事宜协商及纠纷处理。房实公司虽不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初缔约方,但其以上述行为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以实际参与施工合同履行的方式成为事实上的共同发包人。4 .有实际履行行为的,不必然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当然,实际履行付款的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要根据全案案情综合判断,也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以实际履行行为认定债务加入的情形较为复杂。在龚纯良、洪祖育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9)最高法民终149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债务加入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有支付款项的行为,但无债务加入之明确意思表示的,并不当然能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加入的关系。本案即使存在苏
10、来发支付款项的行为,在龚纯良等2人并未举证证明苏来发曾作出加入案涉债务之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应认定苏来发己经加入案涉债务。故龚纯良等有关苏来发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章的行为,不必然被认定为债务加入1裁判规则法定代表人签字借款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能否认定让公司承担责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是实际并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且欠缺必要的决议,则很难认定公司盖章的行为为债务加入。2.既往案例分析在王勇、清远市信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申167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以
11、个人名义与出借人建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公司系实际用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本案中,首先,从案涉三份借款协议来看,形式上协议首部借款人处仅列明黄海兵,内容中未涉及信裕公司和卓越公司,未明确两公司在借款关系中的地位。308号裁定所列被害人陈述中,王某某亦确认“黄海兵是以个人名义向我借款”。其次,根据案涉借款的用途来看,案涉借款并未用于信裕公司和卓越公司的经营。(2014)清中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借款实际汇入黄海兵个人账户后,部分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和支付借款利息,部分具体用途不明,并未认定案涉借款用于信裕公司和卓越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信裕公司和卓越公司不构成债务加入。在308号裁定认定黄海兵系以个人名义向王某某借款且王某某未提供新证据推翻上述认定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信裕公司和卓越公司并非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