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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连浩特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C2023)1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172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在从用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第三条小微企业及普通低压用户(用电容160kW及以下、采用低压380/220伏供电方
2、式接入卜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配套电网工程,产权分界点为计量综合表箱出线压接螺栓。第四条中压用户(用电容量160kW及以上,采用中压6-10千伏供电方式接入卜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确无投资来源的可由供电公司投资;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由用电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第五条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专线供电用户线路原则由用户投资,公用变电站间隔部分及涉及的公用电网改造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公线供电用户以电缆接入的,公线上的连接开关由供电公司投资,电缆及其他设备由用户投资建设;以架空接入的,供电公司投资界面至用户红线外第一支持物。第二章
3、分担机制分类第六条小微企业及普通低压用户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全部由供电公司承担。其中,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解决。第七条中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破路、破绿和补偿相关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电力接入电缆工程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电气部分,政府投资建设土建部分。第八条公用配电网10千伏及以下新建、改造架空线路由供电公司投资;电缆工程按照“谁主张、谁投资”的原则,其中涉及民生公用的电缆工程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电气部分,政府投资建设土建部分。市政部门在新建、改造市政道路时,原则由政府同步投资建设电力管道,对确无资金来源的,可由内蒙古电力公司投资预埋管线。第九条城区35千伏及以上电缆工程,电力管道原则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投资建设,对确无资金来源的,申请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包括电气工程。第十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供电设施,供电企业投资到区划红线外,红线内部分应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其中:用于供售电贸易结算的计量装置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建设完毕后,供电设施无偿移交供电公司。第三章特殊项目第十一条对于容量大、负荷稳定的优质客户,有利于扩大电力市场范围的客户,典型示范工程,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一事一议。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如无异议,则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