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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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1法律风险我国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目标绝大多数都是传统金融方面,所以关于网络金融的细节问题很少有对应的法律条文,很难和网络金融的特殊性质相吻合,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是必然的结果。比如涉及到互联网金融市场相关的企业准入标准细则、运作方式是否合规合法、参与交易者的身份信息如何认证等方面,都很难找到明确对应的法规条文。同时,互联网上网民通过互联网取得或享有了便捷的金融服务,之后一旦发生纠纷,诉讼主体都很难界定,很快就暴露出法律缺失和法律冲突的风险,容易陷入执法盲区的泥潭中,这样一来,不仅仅是简单的交易成本要增大,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都要受到制约。众筹模式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一项

2、典型的商业存在形式,但是“众筹”这个词汇又相当的敏感,因为一旦监管不力,就变成了“非法集资”这一可恶操纵的华丽外衣。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当下经济体中是极有可能隐藏着不可小觑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年4月份颁发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目前,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和优选理财计划模式,也是互联网金融中需要加以

3、关注的可能发生涉及不法吸取公民群众存款的两种模式。其中,债权转让模式的基本定义为: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将期限和金额进行双重分割,由第三方个人(专业放贷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该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此时P2P平台就成为了资金往来的枢纽,不再是独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一定的相似性。而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关键就在于资金在流通的过程中有没有产生新的存款、新的债务或股权关系,专业放贷人员有没有先获取资金放贷再转让债权,有没有将从社会公众吸收的存款划入自有账户名下,这些同时也是衡量是否触及法律底线的标准。由于目前尚未有相关法规出台和约束,P2P非

4、法集资的界限也并未明确。2信用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没有直接参与,也不存在抵押担保,这种情况下借贷的额度肯定不会很高,从根本上来说,它是信用贷款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风险高低是由借款者的信用高低来决定的。即使网上贷款平台的形式,可以依靠现金流、销售登记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历史资料积累一些参考数据,可以为资金出借方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信息,却并不可以从根本上将信用风险剥离。就P2P网上信用来说,第一,网络借贷企业或者个人不能依靠中立的第三方信息平台来得到和借款人个人信息息息相关的客观信用历史数据。即使很多的网络贷款企业都采取了一些强制手段,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核查、移动电话绑定、视频交谈

5、采访、收入证明等一系列方式,但核查,如果由中国人民银行相对更关键的借款人的信用提供信用记录,财产情况,借贷目的的数据不能完全获得,只依靠借贷者提供基础数据,不易构造建立一个涵盖全局又客观公正的资信评级系统。其次,通过不同的互联网信贷公司收集的数据资料是彼此隔离的,这种情况下,互联网信贷公司在审计信息上的借款人,不知道用户是否在其他互联网信贷公司还申请了贷款。故而,如果借款人故意隐瞒贷款和审计,但互联网信贷公司却根据他们原来收集的相关信息,按照原来的贷款程序进行审查,同时分配给他们相应的贷款额度,贷款极易出现无法避免的信用风险。就小企业贷款来说,即使有更有效的信用评价,能够依托平台原来相对固定的

6、用户交易资料的记录和保存的档案,后期的客户维护和借款者的客户评论数据,但它仍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资金借出方的贷款风险。电子商务资信系统建立的机制反映出,历史交易信息并不能完全数据仿真与估算来的资金借入方能够借助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虚构的交易数据,增加交易的次数,同时利用各种各样不同的能够提升信用级别的方法,伪造出得分高的信用体系中的信用级别,以此在贷款和贸易方面得到更大的支持。3经营模式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虽然在业务涉及范围上各有其施展领域,但纵观却可以发现其获取盈利利润的方式殊途同归。如若金融活动的盈取利润之模式不能长期发展处于稳定状态,致使其可持续发展就犹如昙花一现,最终不能成功。

7、“数银在线”是国内首家利用B2C模式开展业务的网上贷款平台,它的经营愿景是能够为更多公司和个人提供符合他们需求的多样化全流程资金设计方案。2008年他们的业务开始起步,研究了一系列全新的金融产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49项都取得了国家的专利技术,美国的福布斯杂志曾经评价说“数银在线”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前途无量,肯定会快速成长为互联网行业内发展最快的互联网公司。然而发展到2013年,出现了异常情况,由于发展模式与传统模式格格不入以及其他一些管理和经营方面的问题出现了流动性风险,最终不得不以倒闭告终。在这之前,因为一直无法确定长期的利润增长方式,他们尝试了很多业务,甚至将游戏和广告开发都加入进来

8、,然而效果并不理想。现在我们来分析它的发展模式,从理论方面来看是没有问题的,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为什么问题接二连三地出现,主要的原因是没有确定长期的利润增长方式,对银行和其他的传统金融机构依赖性较高。他们主要的利润增长值都是通过银行获得的,因此利润增长的多少完全是由银行操控的;资金需求者的贷款怎样去获得审核批准以及贷款具体是如何发放到需求者的账户中,这些全都是由银行来操作的,主动权完全是在银行这一方的,数银在线在这一过程中是没有多少主动权的;而且大部分的传统金融机构对于网上贷款这一新型业务的态度都比较保守甚至抵制,造成数银在线的利润增长非常有限。其次,数银在线下游的固定用户数量增长过少,顺利申请

9、到贷款资金的客户,贷款到期后下次申请时客户大部分会面对面找经办银行商谈具体细节,这样不知不觉他们的业务就慢慢流失了。4网络技术安全风险网络金融能够发展到今天这种程度,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它最重要的翅膀,软件系统和相关的计算机程序促使网络金融可以健康并且持续稳健发展。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计算机的软件系统,信息网络的安全技术将决定性地左右着网上金融秩序的平稳状态,显而易见,网上金融业务与技术竞争力息息相关的金融风险是计算机软件技术和网络。赛门铁克(Symantec)公司在2014年年初公开的2013年揭露金融木马的世界白皮书中写道,2013年来自全世界各地的1400多个金融机构遭到金融网银木马的毒

10、害,它是借助系统的后门程序进入的,是提前规划过的,非常准确而且异常繁杂。其次是技术选择风险。能够让网上金融行业发展是其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之一,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得不从利益方面考虑而尽可能的减少成本,最终经过对比甄选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技术方面可能不是最好的,可能存在一些技术上的不足,直接导致网络金融投资方在技术方案的斟酌中无法选择最好的。最后是技术支持风险。计算机软件和互联网技术入门的条件比较高,关于专业技术方面的技术需求也比较高,必须安排很多的研发企业研发人才和资金进行相关的软件技术研究事项,而且这些事务都包含很强的正外部性,与现实情形相关联当今网络金融公司业务比较少规模也不大

11、,资金不是很充足甚至相当缺乏,所以,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了尽可能降低运营成本,大多采取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外承包战略。加上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自己没有核心的企业运营整体网络技术,如果引进的外部保隙技术方案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对安全性的对应需要,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后果,造成互联网金融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以有效地满足客户的产品安全,从而酿成互联网金融公司在技术支持方面的风险缺陷。但当下的现状是我们国家仍迫切需要数量巨大的从其他先进国家引进的硬件和软件,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网络金融机具非常缺乏,这种情况下不得不依靠进口设备才能来保除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在我国金融发展浪潮中迅速而安全的前进。

12、5操作风险信息技术在快速地发展,操作风险也不断发酵升级,并威胁到金融体系的安全,所以它引起人们持续的关注和批评。最近一段时间内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修改了两次,都重复强调了操作风险在日益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明文标示了操作风险的补偿条款。因此,人类日常操作行为和技术项目的操作运营风险,是一种最重要的金融机构长期面临的问题,也是当前横亘在互联网金融面前的一道难题。在巴塞尔新资本协定中,操作风险损失的风险主要是由这三个方面造成的:一是有缺陷不完美的内部操作程序;二是有缺陷不完美的操作人员和操作系统;三是突发的无法提前预知的外部事件。操作风险是金融系统的第一大风险,在网络金融系统里也随

13、处可见。当今的社会大背景下,随着互联网网络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日渐创新,金融风险也逐步增多,尤其是很多业务模式下由于模式自身存在设计缺陷而隐含的操作风险。当今的社会大背景下,网络银行和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亟须相关部门慎重考虑怎样采取有力措施来减弱风险,尤其是操作风险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方面和对实体经济的不利破坏。6资金安全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份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宣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明文规定,办法中提到第三方支付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或私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办法中还规

14、定,如果客户有一部分储备支付金是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他们应该将这些资金存入他们在银行开设的储备支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这样,很多的零散资金可以有序地流动和清算。同时还规定,客户存放的这些储备支付金强制性要求全部存入第三方支付在银行开立的储备支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即使客户的储备支付金在“管理方法”中得到了详细而规范的管理,但是权利分配的资金账户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仍然可能将客户的这些资金挪作他用。与此同时,有关的方法尚未规定储备支付金的转移,挪作他用,使用客户储备支付金和客户准备为他人提供保证等等这些方面的惩罚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买方付款,买方先支付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直到买家确定已经收到货物没有什么问题,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中的资金才被支付到卖家的账户,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会沉积不少的储备支付金。大量沉淀资金如果用于其他不正当投资,风险时有发生,会导致客户巨大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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