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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调配管理办法一、医院人事调配(职工院内调动等)均由各部门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实施,重要人员的调动必须经院行政会议讨论。二、各科室、各部门的各级各类人员的定编定岗按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执行。经医院会议研究,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工作量增减调配人员。三、按部门人员的余缺情况,根据各学科人员梯队(即专业技术层次、学术技术水平、年龄等)构成,由各科室、各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接受大中专毕业生计划,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保证人员和人材的梯队。四、新进人员按下列原则,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调入人员年龄、学历医疗系列35岁左右从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中择优选用;护理人员30岁左右
2、,大专以上学历;其它人员30岁左右,本科学历。(二)体检,并签出合格意见。(三)根据需要按专业进行岗位考核,按考核岗位调入并安置,新进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不予接收并退回原单位。(四)在调动过程中、未经调入医院人力资源部同意、原单位评定的职称概不承认,一律以原档案职称为准。五、选留研究生、大学、大专毕业生,应根据生源学校提供的推荐表择优选用。六、对学科建设急需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由所在科室申报调人,优先安排住房。但必须签定服务合同书,并保证履行签约规定。七、院内调动应按以下原则办理:(一)依据工作需要,本人申请,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新单位同意接受。(二)调入单位必须有缺员岗位。(三)护理人员调动后,护理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四)院内调动在院长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凡未经院长同意,人力资源部备案,调动一律无效,不予承认,所造成的后果由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负责。(五)待聘人员,按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