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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浙江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设区市及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设区市及以下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委和省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
2、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依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并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O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
3、则。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意识较强。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业界声
4、誉好,群众认可度高;(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公益事业,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注重沟通协调,善于团结同志;(五)坚持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带头践行,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淡泊名利,甘于奉献。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自我要求严。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比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善于把握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有宽广的学术视野和较高的专业水平。第七条事业单
5、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四)应当经过相关任职资格培训或职业化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符合党内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
6、领导人员的,其任职资格除应当符合第七条(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者五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二)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三)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四)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者三年
7、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五)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者三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在符合上述基本资格的前提下,党委(党组)可以根据事业单位性质、规模、人员构成等,相应提高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要求。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第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特别优秀是指:在关键时刻或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8、;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工作特殊需要是指: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相对艰苦偏远的山区县、海岛县等急需引进的。放宽任职资格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放宽任职资格提拔。任职年限不得连续放宽。不得越两级提拔。对放宽任职资格的,党委(党组)在作出任职(聘任)决定前,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十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及其组
9、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资格条件和程序要求,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
10、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委托相关机构遴选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是岗位资格条件要求较高,本地区、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且前期遴选环节适合通过委托遴选机构在国内外进行遴选的。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格审核相关机构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遴选的意见,报经本级党委(党组)同意,并将遴选方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充分酝酿,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荣誉等取人偏向。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群众公认度不高,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
11、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以及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考察中,坚持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第十五条 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分析研判成果,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和担当精神,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第十六
12、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对已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应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任,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对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或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或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13、,从发布公示通告的第二个工作日起算。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十八条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或者解除聘任关系。第十九条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第二十条 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一)大力整治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人员、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领导人员职级待遇。(二)严肃纠正领
14、导人员违规在企业和社团兼职问题,领导人员在企业和社团兼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三)严格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四)从严查处用人标准把握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搞团团伙伙、拉票、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聘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
15、党内有关规定执行。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主要包括政治责任、事业发展、服务成效、管理创新、安全稳定、人才培养、廉洁从业、党的建设等方面,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单位实际确定。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基础上进行细化分解,结合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制定。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事业单位实际,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第二十三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在领导班子新任期开始后半年内提出。任期目标应当按照年度进行分解细化,形成可对照、可检查的具体内容。领导班子和正职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并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