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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 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 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 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
2、平竞争审 查。”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 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 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 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 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反垄 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六、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七条。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 三款:“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 不具有
3、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 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 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 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 助。”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 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 第三款:“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 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
4、争效果的,国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申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 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 无法进行;“(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 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S)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 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 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十二、增加
5、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 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 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 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 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行政机关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6、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 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 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 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 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J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 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
7、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 款规定。”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其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违 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 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 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 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八、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
8、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十九、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在第一款最后增加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 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二十、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其中的“对个人可以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为“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 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一、增加
9、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情 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 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 额。”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经营者因违反本法 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 会公示。”二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反垄断 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 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 分。”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二十五、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一)在第一条中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后增加“鼓励创 附T O(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在“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 依法竞争”后增加“合规经营”。(S)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其他组织” 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不适用本法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 款、第十九条 O(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 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修改为“排斥或者限制 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排斥或者限 制外地经营者在
11、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排斥、限 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强制经营者 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修改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 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A)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在“行政机关”后增 加“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在“商业秘密”后增 加“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将“负有保密义务”修改为“依法 负有保密义务”。(+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中的“性质、程度 和持续的时间”修改为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 后果的情况”。本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 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