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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烈酒消费税专题研究1 .美国消费税:辅助税种,注重消费调节1.1. 历史演进:从联邦主体税种到共享辅助税种消费税自1789年起征,19世纪后期成为联邦主体税种,1913年所得税兴起后地位逐步降低,当前为联邦和地方共享的辅助税种。美国消费税的历史演进路径可以划分为4个阶段:1)1789年,美国开始征收消费税,由于建国初期战乱不断,人民不愿意受到过多政府约束,消费税征收阻力较大;2)南北战争期间,联邦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不断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使其成为联邦主体税种,到20世纪初,消费税构成了联邦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3) 1913年,美国税收体制开始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过渡,消费税占比逐渐减少
2、,到1966年以后消费税占联邦政府税收收入比重降至10%以下;4) 20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进行大规模税制改革,此后消费税占联邦政府总税收比重稳定在5%以下,作为美国联邦和地方都共享征收的辅助税种而存在。消费税作为一种辅助税种,目前联邦消费税收入占美国GDP比重不超过0.5%、占联邦总税收维持在3%,且呈现稳中有降态势。二十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消费税收入占联邦政府税收总收入比重超过10%,随后联邦消费税对联邦整体税收贡献持续降低,目前美国联邦消费税收入在近年来维持在900亿美元左右,占联邦总税收比例维持在3%左右,占GDP比例0.5%左右。1.2. 税收特点:课税范围广,税收由联邦和地方共
3、享美国消费税是三级共享税,特别消费税率由联邦政府统一设置,一般消费税率由各州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美国消费税(EXeiSetaX)的征收主体分为联邦政府和州及地方政府两类,其中联邦政府在全国范课征特别消费税,州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课征特别消费税和一般消费税,两者的课税对象存在部分重复,特别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三类:一是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对烟酒类商品征收的限制性消费税;二是为保护环境、减少资源浪费对燃油类商品征收的节约型消费税;三是为调节收入分配对高档化妆品等商品征收的消费税。总结来看,美国消费税中的联邦特别消费税和州特别消费税(EXCiSetaX)与中国消费税性质较为类似,而州县一般
4、消费税(Sa1estax)类似于中国增值税。美国消费税课税范围广,注重对消费品需求的调节,属于价外税、共享税。相较于中国,美国消费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1)课税范围:美国消费税课税范围宽、调节领域广、税目设置详细,除了对烟酒类、石油制品、危害环境的消费品征税外,还对保险业、通讯业等征税;2)税收功能:对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更具有约束性,注重对消费品需求的调节,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同时针对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征收消费税,以期正确引导消费和保护环境,具有一定的调控经济功效;3)课税方式:美国消费税是价外税,在消费货物或劳务过程中分别标明价款和税金,更直接地调节消费需求;4)税收归属:美国各级政府
5、间共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率由联邦政府统一设置,一般消费税率由各州政府和地县以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为依据设立。1.3. 美国酒税: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对消费的约束意图明显美国酒水税属于联邦征收的主要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方式有利于高端产品。美国酒水税是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而征收的限制性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之一,是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课征的共享税,征税范围包括烈性酒、葡萄酒和啤酒。1)联邦政府层面:在生产环节征收酒水税,以从量税形式征收,其中:对啤酒而言,每桶(31加仑)征税16美元,对于年产量低于200万桶的啤酒制造商前6万桶执行每桶3美元的税率;对葡萄酒而言,根据酒精浓度适用不同税率,酒精浓度
6、越高税负越重;对蒸馅酒而言,每加仑征税13.5美元左右。因为以固定从量税计征,对于高端产品而言税负相对较低,有利于促进需求端提质提价。2)州政策层面: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各州税率征收范围从最高的华盛顿州14.27美元/加仑到最低0美元/加仑。美国联邦酒税在生产环节对生产商征收,只有少数情况下将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货零售环节。根据前文所述,美国在零售端没有实行国际通行的增值税政策,而是在零售端征收一般消费税(Sa1estax,也叫销售税),各种销售税率有差异,销售税在各州实行自行征收。而针对酒税,在联邦和州政策层面均是在生产环节对生产商征收的,因为美国拥有监管免税政策,即针对烟、酒等应税消费品实
7、行特别税收监管制度,在监管体系内转移不征税消费税,只有销售给监管体系外的企业或个人时才征收消费税,所以只有在监管免税的政策条件下,部分批发商和零售商符合监管条件下才能够成为消费税实际纳税人,此时酒税会在批发端或零售端进行征收。2.日本消费税:酒类税收引导行业变革2.1. 历史演进:1989年引入消费税,三次上调税率日本的消费税在本质上与欧洲、中国等的增值税相似,它是一种基于销售的税收,一般是按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净额计算,故本文文中提到的日本消费税并不等同于中国消费税的概念。日本的消费税于1989年起征,经过三次上调,现演变成10%的普遍税率和对部分商品8%的下调税率。日本征收消费税的历史演进可
8、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二战后“夏普劝告”下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日本税制。在此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占日本中央税收收入超75%O但由于此制与经济的高度相关性,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下滑时,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与个人收入的降低导致所得税减少,进而影响了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性。2) 1989年里根减税浪潮下,竹下政府首次征收消费税,实施“一增一减”政策。由于“夏普税制”已经不适应日本国内的发展,加上20世纪70-80年代欧美纷纷进行减少所得税、提高间接税的改革,日本国内也试图进行间接税改革。在1979年大平正芳内阁提出的“一般消费税”法案遭到强烈反对后,1988年竹下内阁提出了“根本改革税
9、制结构的方针”,其中拟定引入多环节的一般消费税,同时实施“一增一减”政策,降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最终实现了消费税的引进。1989年4月起,日本消费税采取账簿的方式进行征收,设定税率为3%的单一税率,即增值税作为“一般消费税”开征。日本政府拟通过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征收消费税,废止对个别商品征收的物品税,通过宽税基、低税率的方式,实现更为公平的财富分配。1989年日本消费税税收达3.27万亿日元,占其国内总税收的6.16%o3) 1997年,泡沫经济影响深远,为弥补财政收入缺口,日本上调消费税税率,并创设“地方消费税。”泡沫经济的崩溃使得日本经济进入下滑通道,加之日本的老龄化现象愈发严重
10、,政府社会保障负担加重,财政赤字增加,因此政府通过提高消费税收入来支持国内财政平衡。1997年4月1日起,政府将消费税率调高为5%,其中为增加地方政府的独立财源、推进地方分权,4%交至中央,此外的1%(一般消费税的25%)为地方消费税,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政策规定,对土地交易、金融交易及政府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教育相关的服务等方面免征消费税,同时,继续贯彻“有增有减”的政策,对一些中小企业或者需要扶持的科技企业则实行不同程度的减免政策。4) 2014与2019年,日本两次上调消费税税率分别至8%、10%。随着日本国内老龄化日渐严峻和由消费税引发的财政问题凸显,日本政府于2012年正式提出了社
11、会保障与税收的一体化改革方案。根据税制改革大纲,消费税税率分两个阶段由5%提高至10%o第一阶段为2014年4月,税率先由5%提高到8%;第二阶段为2015年10月,再由8%提高至10%o在2015年10月消费税增税的原计划被两次延期后,2019年10月消费税税率由8%提高至10%,预计增税5.6万亿日元。为防止消费税增税引发的负面影响,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措施:从2011年起日本政府多次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11年最初的40%下调至2015年35%,并在2015年提出计划5年内继续降低所得税率至30%以下;2019年日本政府预算中,设置2万亿日本的特别预算用于增税缓冲对策,主要包括非
12、现金结算返还点数和附加优惠商品券等;2019年日本税制改革中,消费税增加后购入的汽车和住宅可享受减税措施。当前2023年日本仍维持2019年起实施的标准税率10%(包含地方税2.2%),其中考虑到消费税上调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对某些商品的供应实行8%的税率下调,这些商品包括食物和饮料(酒类和外出就餐除外)、订阅每周发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报纸,以减轻家庭预算负担。此次消费税改革,日本政府的宣传重点在于全世代型社会保障,其实质是从老龄世代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到世代间的利益平衡。2. 2.经济影响:占GDP比重上升,短期加剧经济波动消费税占日本国内税收和GDP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提税年度占比增幅明显。自1
13、989年日本征收消费税以来,1997年4月、2014年4月、2019年10月分别经历三次提税变革。从消费税收入来看,变革效果明显,前两次提税带来的当年消费税收入增速达50右,2023年消费税收入增长18%,消费税占总税收和GDP比重也有大幅上升。2023年,消费税占总税收比重接近35%,占GDP比重超过4%,自引入以来,逐渐成为日本国内税收的重要来源。日本的消费税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低的水平,仍有提升空间,然而提税短期内给国内带来了消极的经济影响。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消费税为10%,远低于英国、德国等一众发达国家,处于较低水平。然而日本要想通过调高税率来缓解财政压力、改善社会保障问题则需
14、面临提税带来的负面经济影响。1997、2014和2019年的三次提税后,短期内日本消费者信心指数均下降至40以下,私人消费环比增速有明显降幅。2.3. 日本酒税:生产环节从量计征,税负下降的同时推动行业变革除消费税以外,日本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度数的酒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在日本,酒税法将酒精饮料分为四类:起泡酒、酿造酒、蒸储酒和混合酒,细分为十七小类。2023当前来看,起泡酒、蒸用酒、混合酒的基本税率均要高于酿造酒,细分类别中根据度数不同有着较大的差异。烈酒的税率为37度以下,370000日元每千升,37度及以上每超过1度增加IOOOO日元。发泡酒的税率则较为独特,以麦芽含量和酒精含量作为双重
15、标准,区分不同类型发泡酒的税率。1989年税改中废除酒类的从价税和级别制,酒税收入大幅下降。1989年4月1日起,日本新税法开始实施,酒税制有所简化。修改前的酒税以从量税率为基准,对于威士忌等高档酒采用从量和从价的复合征税方式,而新税法中则采用从量税和消费税相结合的方式替代从价税。酒类税改后,酒税收入大幅下降,从1988年2.2万亿日元降低至1989年1.79万亿日元,降幅高达18.6%,酒税占税收比重也下滑至3.36%o自2015年以来,酒类税收和消费量逐年下滑,其中啤酒税收收入占比超过40%o从税收上看,日本酒类税收收入从2015年12.6千亿日元下滑至2019年的11.8千亿日元,同时酒
16、类消费量由84.75亿降至81.31亿升。从细分种类上看,由于2019年啤酒在日本酒类消费量占比约25%,是最大酒税基,故2019年啤酒酒类税收超过5千亿元,占酒类总税收比重超过40%,远超其他细分品类。从税率上看,啤酒、蒸储酒、威士忌、白兰地的税率较高,超过200000日元每千升。日本酒税的改革方向是对细分酒类征收统一税率,拉平不同种类差距。根据2016年通过立法的酒税修正法,在经历啤酒税率下降、发泡酒及第三类啤酒税率上升的调整后,三类发泡型酒的税率均在2026年达到155000日元/升。葡萄酒和清酒也将分别由90000.110000日元/升统一至100000日元/升。从2023年10月已经实施的阶段一到2023年10月的阶段二再到2026年10月的阶段三,由于不同细分种类的酒类间有着相似的消费模式,调整后细分种类的税率逐渐统一,最后达到仅保留大种类间区别的状态。日本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