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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洲里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满洲里市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蒙古满洲里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包括满洲里二卡国家湿地公园、满洲里霍勒金布拉格国家湿地公园。其中,满洲里二卡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北至达兰鄂罗木河(中俄国境线、界河),东至海拉尔河(满洲里市与新巴尔虎左旗分界线),南至满洲里市界,西至二子湖西岸及新开河东岸沿河公路,总面积5878.5公顷,其中湿地总面积5652.97公
2、顷,占湿地公园总面积96.16%。满洲里霍勒金布拉格国家湿地公园横跨满洲里市市区,西抵查干湖,北端及东端以中俄国境线为界,南至沿河街,规划总面积972.15hm)第三条湿地公园是以抢救性保护半干旱地区稀缺湿地资源、构建跨境河流生态屏障为目标,以保护自然资源、水源地为核心,以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保护水资源为基础,可供生态旅游、湿地保护与修复、湿地科研与科普宣传教育、湿地游憩、观光览胜为一体的国家湿地公园。第四条在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适度修复、科技先导、合理利用,科研与建设同步的原则。第六条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湿地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本辖区内发现违反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支持、配合案件的查处。湿地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湿地植被保护、恢复,栖息地修复,以及湿地保护科研、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并提供必要的支持。第七条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为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单位,内蒙古满洲里市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各项管理制度;(二)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依法实
4、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第八条市林业、农牧业、国土、环保、水利、水保、住建、规划、文化、旅游、交通、工商、气象、文化旅游开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监测,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第九条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专项预算。同时,鼓励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支持湿地公园的湿地保护。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开展。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
5、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满洲里市二卡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62023满洲里市霍勒金布拉格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7-2023(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第十四条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五条湿地公园的详细规划,应当与湿地公园总体
6、规划相衔接。编制涉及湿地公园范围的其他规划时,应当征求管理中心的意见。第十六条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按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对已有的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正。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监管。如确需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八条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遵
7、守国家、自治区和满洲里市有关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农牧林水、环保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湿地公园范围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管理中心的意见。第二十条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日常巡护工作,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组织施工。第
8、三章保护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大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湿地公园内水系、水质、水岸、动植物栖息地、湿地文化等进行科学有效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对湿地公园内的所有生态林实施全面保护,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禁止毁林开垦或取土;禁止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溪流和干渠排放或倾倒油类、酸碱液、剧毒废液等;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质堆放场或转运站;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水质监测设施,加强对水域污染及生态环境监测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
9、设,逐步建立自然生态水域环境监测网络,强化湿地公园自然生态水域环境综合整治,提高自然生态水域环境监测的整体水平。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应会同相关市、区,从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入手,通过采取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的农药和化肥产品,扩大农村牧区清洁工程的实施范围,推进农作物秸秆等其他污染物的资源化利用等有效措施,全力做好湿地公园内的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库区水面、河、沟及其周边区域的废弃物进行清理和集中处理,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污染,并保持良好的水体景观水质。第二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切实加强公园内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的保护管理,维护
10、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严格控制旅游等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的干扰。在鸟类繁殖和栖息敏感季节,根据情况对湿地公园水禽集中区域实行封闭式保护,为其营造适宜的生存空间。第二十八条在湿地公园内游览观光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相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攀折花草、猎捕鸟类、捡拾鸟卵,在景物上涂写、刻画,损坏公共服务设施。第二十九条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外来物种信息系统,并建立和及时更新最危险的入侵物种名录,防止其扩散。在进行湿地植被修复时,应当使用乡土植物,确需引进外来物种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试验。第三十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管理中心有权
11、管理湿地公园范围内任何经营性活动,控制水生动物的捕捞,严禁使用掠夺性捕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投毒毒杀水禽、鱼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中心加强湿地公园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繁衍环境。第三十二条湿地公园的绿化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相协调。第三十三条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各类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中心的意见;禁止擅自开垦耕地、种植、水产养殖等活动。第四章利用第三十四条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人文风貌,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
12、用为原则。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第三十五条鼓励在湿地公园内开展科学调查研究、科普宣传教育,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产业和绿色无公害农(林)业。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扩繁、回归技术研究,在维护湿地公园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生物资源利用技术,为全市野生动植物繁殖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第三十七条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对青少年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在湿地公园设立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活动,提高青少年
13、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第三十八条设立湿地保护科研专项经费,支持科技工作者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湿地环境、生物资源的动态监测。环保、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在湿地公园建立的监测站点,取得的数据、成果应当与管理中心监测站点共享。第五章管理第三十九条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湿地管理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保护湿地资源,爱护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第四十条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建立环境卫生责任
14、制;经营者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影视拍摄等宣传活动,应当征求管理中心意见。在拍摄过程中,拍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湿地的破坏。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恢复湿地原貌。第四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管理中心和其他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满洲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