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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的成立条件_居间合同纠纷2023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的成立条件居间合同纠纷正文内容2000年3月25日,金家门集团领导以每年200元的价格将集团北坡的所有荒山承包给金家门集团,用于开发和运营,无需经过民主愤商。同时,双方在当地公证处签署了合同。庐山县公证处向两被告出具了荒山合同公证书(2000)鲁中监字第307号)合同签订后,靳于2009年7月基本上没有管理荒山,因为发现荒山可用于石材开发,金与村民就合同的有效性发生了争执。该组村民认为,该组组长未经该组民主商定程序和良洼镇政府批准而签署的所谓“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金认为,2000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尚未颁
2、布。因此,签订合同时没有民主愤商程序,也不存在两洼镇政府对合同进行公证和批准的问题。同时,合同已经公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容质疑。2009年8月,由于双方无法解决争议,该组村民向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分析作者认为该组村民的意见是正确的。当时生效的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1998年和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如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必须经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和开发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也规定:“如果承包,租赁、拍卖标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以
3、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批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无效:(5)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显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即如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因为金的合同既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批准,也没有经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国家
4、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合同。公证书不能抗拒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证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和文件进行公证。”公证法第13条还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行为:(一)对不真实、违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在本案中,虽然庐山县公证处向两被告出具了荒山合同公证书(2000)鲁中建字第307号),但经查,上述双方的签署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显然,庐山县公证处向两被告出具荒山合同公证书(2000)鲁中建字第307号)是违法的,其效力无法抗拒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的成立条件居间合同纠纷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