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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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第三条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为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等其它资金。第四条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维修、设备更新,管理养护培训、管理日常办公支出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安全事

2、件等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目标。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六条县水务局和县财政局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及时将县级维修养护基金拨付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第七条县财政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计提2元,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逐年递增,纳入县年度财政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按年度拨到县水务局专户。按水费收入总额的20%计提,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每季度足额缴存到基金科目,并实行专账管理。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

3、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从村级收缴水费按比例提取,在所在乡(镇)、村委会和汇通农村供水有限公司监管下进行公示。集中供水工程(水厂)由汇通农村供水有限公司按比例从收缴水费中提取。第三章基金管理和使用第八条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一)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务局统一管理,遵循“分级负责、统筹使用”的原则,负责具体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基金管理规范、资金安全。(二)村级水费在村委会监管下依据核定水价收取,上交汇通农

4、村供水有限公司管理,汇通农村供水有限公司按比例提取维修养护基金。根据维修需要由村委会申请,汇通农村供水有限公司核实上报,县水务局批准后维修。(三)维修养护基金结转积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人为原因造成工程损坏的,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列支。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第十条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单村集中供水工程除外)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对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应

5、由汇通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向县水务局申报,县水务局调查核实后批复。第十一条申报维修养护基金前汇通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必需提供提留或提取维修养护基金账户记录凭证。经审查同意的维修养护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并经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县水务局凭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审批表、维修实施方案、费用开支凭证、竣工验收表等划拨资金。第十二条维修养护基金使用采用“分级承担、分块负责的办法,各工程管理单位原则上首先使用自己累积提留、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及水费中资产折旧部分资金,不足部分经县水务局现场勘查、会商后确定补助比例。(一)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水泵、加压泵、配电柜等电气设备、化验消毒设备及各村主管网的维修养护由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6、给予适当补助。(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对突发应急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县水务局现场核实,可按紧急程序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第十四条凡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装表计量、按时缴纳水费,并足额提留、上缴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饮水工程,确需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规定程序核定报批后,可给予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等维修养护补助。第十五条对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留和按时足额上缴基金专户的农村饮水工程不得下拨维修养护基金。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设备损坏,除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

7、外,还应视具体情况,按“谁损坏、谁维修、谁赔偿”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工程经营业主如在承包或租赁经营权内的,在管理期间需提前终止承包合同或转让经营权的,应向县水务部门提出申请,待农村饮水工程各项指标检测合格,并履行完租赁合同各项条款,足额缴存租赁期间的维修养护基金后,才能终止承包;否则,将依法追缴维修养护基金、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基金的,县水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缴存;不缴存或不按期足额缴存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县财政维修养护基金补助。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工程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对在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审核、审批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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