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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X备案号:T/K1ST体标准T/K1ST0012023凯里酸汤红酸汤2023-实施2023-xx-xx发布黔东南州凯里酸坊产业发展协会发布本文件按照GB/T1.1-202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黔东南州凯里酸汤产业发展协会提出。本文件由黔东南州凯里酸汤产业发展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黔东南州特色食品药品研究所)、黔东南州科技局、黔东南州凯里酸汤产业发展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邹大维按本文件实施生产以及将本文件标示于产品标签的单位或
2、个人,需获得本文件发布机构的授权。本文件为首次发布。凯里酸汤红酸汤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凯里酸汤红酸汤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凯里酸汤红酸汤的生产、销售及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小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
3、肠菌群的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009.15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有机酸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GH/T1193番茄DB5
4、2/T977-2014贵州辣椒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凯里酸汤以黔东南良好的生态环境种植的原料为主,采用民间传统工艺生产,具有明显区域特色的复合调味料产品。3. 2凯里酸汤红酸汤以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种植的鲜红辣椒和(或)番茄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生姜、食盐、大米、白酒等辅料,经微生物发酵后,添加或不添加味精、食用油脂等辅料或食用淀粉,经杀菌或不杀菌加工而成的半固体复合调味料。4产品分类按食用方式分为即食类和非即食类。5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
5、.1.1 辣椒应符合DB52/T977的规定。3.1.2 番茄应符合GH/T1193的规定3.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及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5. 2.1凯里酸汤红酸汤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鲜红色,或间有白、黄、黑褐色颗粒,不含油型允许酱体表面有轻微的淡褐色GB31644(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气味、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酸、咸、辣和鲜醇香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半固态状,细度均匀一致、粘稠适度、无霉花浮膜现象。含油型允许表面有油层覆盖态以及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5.3 理化指标
6、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指标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水分/(g100g)W90.0GB5009.3总酸(以乳酸计)Z(g100g)1.2GB/T12456氯化物(以氯计)/(g100g)10.0GB5009.44乳酸/(g100g)N1.0GB5009.157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IoOg)N0.28GB5009.235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W10.0GB5009.3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5009.227,适用于脂肪含量25%的含油型产品。5.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仅适用于即食类产品,并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
7、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IO2GB4789.3平板计数法源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5.5 致病菌及其他食品安全要求应符合GB31644的规定。5.6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7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的规定检验。5.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每批次投料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份样品(总量不低于2kg),其中7份作检验样品,另3份用于留样备查。6.3 出厂检验6.3.1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6.
8、3.2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指标为感官、净含量、总酸、过氯化值(仅限含油型产品),水分、大肠菌群(仅限即食产品)。6.4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b)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有一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文件时,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结果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
9、时,不得进行复检。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 1标签、标志7.4.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7.4.2 非即食类产品应在产品包装上注明。7.4.3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 包装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露,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哂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