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疾病证明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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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疾病证明的管理规定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才有权限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其他疾病证明材料。2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3 .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4 .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5 .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核实,查对患者。6 .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7 .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3天,一般门诊不超过7天,最长不应超过30天,需要延长时间的,根据复诊复查结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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