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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安全责任十六宗罪2021年3月1日,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 “危险作业罪”,同 时修订了部分条款,提高了事前问责的严重度。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 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 刑事责任。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 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 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
2、炼、建筑 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J【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 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 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 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 度危险的生产作业
3、活动的。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 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 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 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
4、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 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 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 惯例等。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刑法修正案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 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
5、企业的 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 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 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 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 就可判刑了。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 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
6、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 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罪名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 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 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 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罪名六:
7、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 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 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 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罪名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释义】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
8、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 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 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 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 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罪名八: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 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
9、的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 员。罪名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 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 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10、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 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 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 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 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 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罪名十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
11、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 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名十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 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名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 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罪名十四: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
12、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 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名十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 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 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 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
13、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 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 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置。罪名十六:环境污染罪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 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 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 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 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