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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润分配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各企业利润分配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企业财务通则3管理内容及要求3.1 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各企业以其当年实现的报表净利润为基础,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并纳入当年财务决算。3.2 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各企业按照上级单位规定,正确测算应上交上级单位的利润,并及时与上级单位做好沟通确认。在实际上交时,进行利润
2、分配的账务处理。3.3 利润分配审批权限a)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权的企业,由公司统一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实施;b)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在利润分配前,应将分配预案上报公司,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实施;O公司本部,在利润分配前,应将分配预案上报上级单位,经上级单位审核、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后实施。3.4 利润分配比例a)全资子企业现金分红比例为50%,以后年度逐步提高至70%;b)控股子企业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30%,但应为后续发展适度留有资金,最高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年净利润的70%;C)公司本部利润分配比例参照集团对子企业分配比例
3、执行。3.5 全资子企业的利润分配在决算年度次年进行。以经外部审计、上级单位核实的上年度合并归属于母公司考核净利润为基础,按公司决定的现金分红比例和金额上交公司,其余作为留存收益。留存收益包括按公司法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按公司要求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和留存未分配利润。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依法不进行利润分配;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不足以按上述比例上交利润的,以合并未分配利润分配至零为限。当年可供上交利润低于应上交利润的部分,以后年度不再累计上交。3.6 控股子企业的利润分配预案在获得审批同意后,由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实施。在表决过程中,派出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应按股东批准的意见进行表决。
4、控股子企业应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10个工作日内,将利润分配方案报公司备案。3.7 对于在年度中因特殊事项临时进行分配利润的,应按照利润分配审批权限报上级单位批准。3.8 全资子企业利润的上交期限和交款方式由公司统一确定。控股子企业应在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后的一个月内向公司上交利润。未在规定时间上交利润的,自应上交时限结束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倍计息。3.9 公司及直接或间接控股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公司应根据上级单位利润分配的原则,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内部利润分配管理办法,及时组织所属子企业的利润分配,确保企业本部账面有足额利润可供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