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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知识产权奖励激励办法的通知I的Erd下贪:打印(sfI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包头市知识产权奖励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23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2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包头市知识产权奖励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包头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包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
2、算安排,由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和奖励第三条对申请人地址在包头市辖区内的已授权专利进行资助和奖励,申请资助和奖励应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视为放弃。第四条专利授权资助(一)对己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二)维持专利权满10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IOOO元;(三)对已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IOOoO元的资金支持。资助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的50%o第五条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在校学生,在其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每项增加1000元。第六条地理标志注册奖励
3、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奖励50万元。新获得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件奖励50万元。第七条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5万元。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资助不超过2万元。第八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证明,每件给予IOoO元的一次性资助。第九条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失效的专利、商标;(二)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三)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四)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五)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第三章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和奖励第十条对
4、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企业,给予贴息补贴。(一)一个申请人在一年内申请的贴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如果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不予补贴。(二)申请人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取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进行补贴。(三)对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超过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进行补贴;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IOoO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进行补贴;超过IoOO万元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进行补贴。第十一条知识产权荣誉奖
5、励(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金奖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三)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四)包头市专利奖分为金奖和优秀奖两档,对获得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并在本地转化取得成效的,经评估,按专利及技术交易费的50%给予购买方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利技术入股的按核定作价金额的50%给予专利技术承接企业不高于200万元资金支持。已从本市科技部门获得资金
6、支持的,不再重复奖励。第十三条在我市申请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的资助和奖励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按照不超过50%的知识产权保险投保费用对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第十五条专利维权援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权胜诉的本市当事人,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核定后的公证费、证据保全费、无效宣告受理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总支出额,给予不超过50%的维权资助,其中律师费每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单项援助最高5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国内维权
7、案件资助最高20万元、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50万元。第十六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第十七条对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以违法当事人的罚没金额为标准,分档次奖励,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标准:(一)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二)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三)被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8、10万元奖励。在同一年度中,对同一企业同一类别就高不重复奖励。第十九条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仅限初次认证审核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第二十条专利导航项目。开展产业或企业专利导航,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资助,产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企业类每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第二十一条对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第六章知识产权服务的资助和奖励第二十
9、二条对引进和新开办的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评估、技术交易等服务机构,经评估给予10万元开办资金支持;经认定成为国家示范机构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运营达到指定金额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资助。按照不超过促成交易金额的1%进行资助,对同一单位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二十四条年度内我市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企业、高校或科研单位通过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定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每辅导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获得中国地理标志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每辅导一家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5万元资助。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助和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