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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包头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助保金贷款业务在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助保金贷款业务旨在为中小微企业增信,以有效缓减企业因缺乏抵(质)押物或抵(质)押物不足而无法融资的困境。市政府主导建立
2、“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资金池”,指定专门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与银行签订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相关协议,由合作银行给予企业一定的授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是指由自治区引导资金、包头市本级和各地区财政共同注资设立的,作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的业务保证金和风险补偿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群体。第五条助保金贷款仅限用于本市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业务。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市工信局作为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专项工
3、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为助保金贷款业务市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与“资金池”管理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封闭安全运行;(二)负责与合作机构、各地区日常联系和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向合作机构推荐贷款企业;()负责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统计、监测、管理工作;(四)负责其他相关事项。第七条各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为辖区助保金贷款业务组织协调服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本辖区中小微企业贷款推荐工作;(二)协助合作担保机构、银行对本辖区贷款企业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工作;(三)负责与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及合作担保机构、银行及辖
4、区中小微企业等日常联系和工作协调;(四)负责其他相关事项。第三章资金池管理第八条设立市级统筹“资金池”。“资金池”资金来源为自治区引导资金、市本级和各地区财政注资。各地区财政注资原则上不低于800万元,中小企业数量较少、较困难的地区注资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400万元,资金可一次性注入或分期注入,期限不超过2年。第九条按照“资金池”资金放大10倍授信额度的原则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第十条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委托包头市百佳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和核算“资金池”资金,并委托其与贷款企业、合作银行签订相关协议。第十一条“资金池”资金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实行受托运作、封闭运
5、行、专户管理。“资金池”资金仅限用于助保金贷款业务保证金、风险补偿金,除此之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及利息不得随意提取和支用。第十二条“资金池”资金可按协定存款方式存入专户,利息收益转入“资金池”账户滚动使用。第十三条各地区贷款规模原则上不高于注资金额的25倍,各地区根据助保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适时增加注资金额。对发生代偿的地区,按照代偿责任分摊比例,应及时补充“资金池”代偿资金,补充后应不低于地区最低注资标准。第四章合作机构第十四条鼓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与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积极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支持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第十五条合作机构要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普惠
6、金融的支持政策,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开设助保金贷款业务绿色通道,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放款效率。第十六条对合作开展助保金贷款的银行,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安排“资金池”首笔存入IOO万元风险补偿抵押金。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根据合作银行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补偿抵押金,鼓励合作银行做大业务规模。如授信金额高于风险补偿抵押金10倍时,经合作机构申请、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研究同意后,于30日内予以补充。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作银行不得向助保金贷款企业收取各类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第十八条银行合作到期、不再继续合作,
7、待存量业务履行完毕后,存入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内的风险补偿金及利息应于10个工作日内转回“资金池”专用账户。第十九条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对合作银行实行动态管理,并按年对助保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合作银行年度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以此确定今后双方合作事宜。第五章业务开展第二十条按照规范运行、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资金池一一合作银行一一担保机构”共担风险合作模式。“资金池”为申贷企业增信,合作银行给予企业授信。风险责任由“资金池”、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按40:20:40比例分担;其中“资金池”部分,按自治区、市本级、各地区30:30:40比例分担。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所承担20%的风险责任
8、,不得要求企业额外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等其它风险缓释措施。第二十二条贷款与还款。(一)贷款额度。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IOoO万元。(二)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含1年),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贷款期限可适当放宽至2年。(H)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基础上可上下浮动,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但应符合国家对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利率政策。(四)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等方式。第二十三条为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单户企业最多可获得3年连续贷款支持。因企业经营发展亟需或遇特殊情况等,经合作各方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贷款支持。第六章贷款流程第二十四
9、条贷款申请。经企业申请,属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向专项工作协调1办公室进行推荐;合作担保机构、银行可通过各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第二十五条筛选推荐。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根据实地初步调查了解情况,向合作担保机构、银行推荐申贷企业,并出具推荐表。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批。合作担保机构、银行对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推荐的企业及时开展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情况及是否给予办理贷款审批意见向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报备。报备后,合作机构按各自单位贷款程序进行审批。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担保机构、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合作银行予以放款,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第二
10、十八条担保条件。企业需向担保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权利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方式;放宽对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认可。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九条合作担保机构、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建立企业贷后跟踪制度,定期对企业进行走访,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情况,对企业贷款用途进行监督,对存在风险的企业及时预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第三十条各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加强与贷款企业联系,及时掌握贷款企业经营情况;积极协助合作担保机构、银行开展贷后跟踪管理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贷款中出现的问题。第八章代偿追偿第三十一条
11、逾期管理。(一)临期提醒。在贷款到期60日前,合作担保机构、银行应及时通知贷款企业负责人履行按时还款责任。(二)贷款逾期。当企业贷款本金或利息出现逾期时,受托机构、合作银行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避免出现不良贷款。(三)逾期催收。贷款企业未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受托机构、合作银行通过电话通知、实地催收等方式督促企业尽快还款。确因多次催收无果,进入风险补偿金划扣程序。第三十二条代偿启动。企业贷款本金到期超过25天未能足额清偿时,合作银行可按风险责任比例直接扣划“资金池”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第三十三条债权追索。代偿发生后,由受托机构、合作银行负责向债务人进行债权
12、追索,追偿无果后,应及时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对依法追索债权获得的资金(资产),扣除追索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委托费等)后,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第九章风险管控第三十五条合作担保机构、银行要制定助保金贷款代偿追偿制度,依法开展追偿工作,定期向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报告追偿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办法,最大限度减少合作各方代偿损失。第三十六条对未能按期还款、恶意逃避债务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企业,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第三十七条“资金池”代偿净额累计达到“资金池”资金20%时,除存量业务外,暂停助保金贷款新增业务。待代偿额低于警戒时,方可开展助保贷新增业务。第三十
13、八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一)在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按年度对助保金贷款业务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助保金贷款业务进行绩效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经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研究确定“资金池”补充资金额度并报市政府研究后,市财政部门按程序予以补充。(二)如发生贷偿,受托机构、合作银行依法追偿后,仍未能全额追回,代偿额度达到“资金池”资金总额的20%以上时,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代偿情况报请市政府研究后,市本级财政按比例予以补充。第三十九条按照尽职免责的原则,对严格执行程序、尽职调查、规范运作所发生的代偿,免于责任追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造成资金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包头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包府办发(2018)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