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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学装备报废、更新、处置制度一、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医学装备,应予以报废。报废包括在用报废、附件报废。二、所有拟报废、更新的医学装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并经专业技术人员按一定的使用要求、使用条件和范围,进行鉴定。三、经技术鉴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医学装备可申请报废:(一)属于国家主管部门发布淘汰的产品;(二)计量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者;(S)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无改造价值者;(四)超过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明显下降又无法修复者;(五)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者;(六)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四、对于低值器械的更新及补充,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重新申领、补充相应器械。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医学装备报废应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使用科室填写固定资产报废表,报上级领导进行审批,批复后到财务科办理注销手续。六、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医学装备,由财务科办公室人员到市卫计委、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七、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由指定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统一回收,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