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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自2016年1月I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为确保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同时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
2、的电子会计档案。第三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各岗位的财务人员负责本岗位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会计年度终了,统一由会计档案岗人员进行分类、汇总及存档。第四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本医院基建会计档案;(五)经鉴定未到保管期需抽出单独立卷的会计档案;(六)其他会计资料,包
3、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社保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第五条财务科和医院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医院会计档案工作,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组织机构及权责第六条单位的财务科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七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财务科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实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负责人同意。财务科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
4、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果单位没有专设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可从本单位财务人员中指定专人保管,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第八条财务科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登记,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第九条财务科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第三章会计档案种类及管理要求第十条会计档案的种类(1)会计凭
5、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册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十一条医院会计档案的管理应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第十二条医院每月、每年形成的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整理,按程序编号订装成册、归档管理。第十三条对会计业务的重要核算资料要设专柜严密管理。其他会计档案管理事项按会计制度规定
6、执行。第四章会计档案的保存、借阅及移交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存(1)设专人负责会计档案,定期将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成册,编制保管清册。(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并用磁带、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资料的,保存打印出的纸制会计档案。(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4)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涉及外来和改制改造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为永久保管
7、。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季度会计报表保管期限为3年。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日记账、明细账、总账、辅助账保管期限为30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为30年。第十五条会计档案保存期限(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并修改以下内容)(1)会计凭证各收入科室编送的报表:30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30年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30年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2)会计账簿日记账:30年;总账:30年;明细分类账或登记簿:30年;(3)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保管30年;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情况调查表保管30年;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季报保
8、管30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保管30年;部分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保管30年;部门决算报表、财务年报、部门预算报表30年;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月报30年;固定资产年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月报30年;成本核算报表保管30年;(4)其他会计资料(工资册电子档)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0年;银行对账单3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第十六条会计档案的借用(1)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资料时,必须通过档案管理人同意,并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2)医院内部各科室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资料时,必须经其主管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科长同
9、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3)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资料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科长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员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以及查阅理由。(4)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印时,必须经财务科长批准并限期归还;借阅详情及归还时间在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本登记。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第十七条会计档案的移交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原因,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需办理移接手续,并有监交人、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或盖章。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八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
10、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经财务科长审查、院长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有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档案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第十九条会计档案的销毁(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条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