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主管社会组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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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健康主管社会组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XX省卫生健康委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XX省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见附件)。本管理规定所指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第三条社会组织的设立应符合我省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需要,有关单位、发起人员在设立由XX省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时,必须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方能出具审查同意批准文件。社会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

2、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XX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经核准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对社会组织履行以下监督管理的职责:(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四)指导社会组织的政治思想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六)XX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第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内部对

3、省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采取分工负责制。(一)建立社会组织与委机关处(室、局)的联系制度(见附件),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由相应的处(室、局)联系;(二)科技教育处负责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管理,办理向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换届、年检的手续,监督指导换届和重大事项报告,负责与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对接等;(三)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社会组织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委管干部的资格审查和省管干部的报批事项等;负责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建设工作等;(四)财务处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进行换届、变更法人、法人离任及年检时的财务审计工作;XX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五)联系处

4、(室、局)负责社会组织各项登记初审、年检初审,并对社会组织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六)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指导社会组织的外事工作。第六条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分别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要求的相应条款的规定提供有效文件,由相应的处(室、局)提出初审意见,科技教育处按程序报批审定,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查意见文件。社会组织持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第七条社会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由社会组织、联系处(室、局)、科技教育处协商提出推荐人选,并按程序报批,经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通过后,由科技教育

5、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报材料。第八条社会组织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更换,由社会组织、联系处(室、局)、科技教育处协商提出拟任负责人,并按程序报批,经社会组织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通过后,由科技教育处办理变更手续,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第九条委管领导干部(含退离休)在社会组织中兼职,须经机关党委(人事处)审查后报委党组审批。兼职期间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个人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X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第十条社会组织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经履行内部民主程序后,由联系处(室、局)审查,由科技教育处

6、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章程按示范文本制定,经社会组织履行民主程序通过,由联系处(室、局)审查,由科技教育处办理相关手续,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第十二条社会组织设立、注销分支机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向联系处(室、局)和科技教育处备案。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如召开研讨会、展览会、年会、对外交往等,由联系处(室、局)审查同意;需由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以委的名义申报。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联系处(室、局)审查同意,经省卫生健康委批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登记注册,报科技教育处备案。社会组织不得

7、接受经济实体挂靠,不得开展社会集资,不得从事担保。第十五条各社会组织必须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社会组织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换届前三个月,向科技教育处报送本届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召开换届大会的方案,科技教育处商相关处(室、局)提出审查意见;召开大会前一个月,向科技教育处报送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文件。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社会组织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省卫生健康委阐明原因,征得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在代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应将代表大会的总结、纪要和选举结果向科技教育处和联系处(室、局)报送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社会

8、组织应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长期聘用的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社会级织建立党组织,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财务审计监督。第十九条社会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联系处(室、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联系处(室、局)初审同意,科技教育处审核后,社会组织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省卫生健康委将建议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二十条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应在联系处(室、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省卫生健康委处(室、局)职能调整后,由承担相关职能的处(室、局)承担原处(室、局)负责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8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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