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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公开选聘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人员招聘及入职录用的规范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工作人员招聘(以下简称县属国企工作人员招聘)。不包括:参照县政府组成部门正副职管理和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国有企业党工委聘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派出董事、监事及委派会计。第三条县属国企工作人员招聘坚持“总量控制、因事设岗、按岗定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第四条县属国企工作人员招聘,原则上由县国企党工委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
2、行。县国企党工委负责审批县属国企岗位设置方案及招聘计划,县人社局参与组织招聘,县属国企负责制订本企业岗位设置方案和申报招聘计划。第五条县属国企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品行端正;(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胜任企业岗位工作要求;(三)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学历、职业资格或劳动技能,新招聘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或岗位所需人才另行确定);(四)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工作的心理素质;(五)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六)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属国企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根据本企业职能定位、业务内容以及工作流程制订,明晰
3、岗位设置及职责,编写岗位说明书;以工作内容、业务量定岗,以精减高效、满负荷要求定员,达到因事设岗、人岗相宜的目的。企业岗位设置方案送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县国企党工委审批。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以2023年底参加社保的在职职工人数为基数,明确定岗后超(缺)员人数,已有超员人员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或通过新设岗位在全县国有企业之间分流。企业工作人员在总量超员的情况下,除企业急需的特殊专业或岗位人才外,原则上不能申报招聘计划,也不能在计划外自行招聘。第八条县属国企根据本企业岗位设置方案,在工作人员总量未满员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空缺岗位提出招聘计划,送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县
4、国企党工委审批。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及招聘方式等内容。第九条县国企党工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招聘方案,报县人社局备案。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二)招聘岗位人员薪酬待遇、养老保险等社保待遇;(三)招聘对象、范围;(四)招聘的方式、方法、程序;(五)招聘的组织领导。第十条县属国企工作人员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S)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测试;(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五)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考察人选情况;
5、(六)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七)综合分析,提出聘用建议;(A)讨论决定;(九)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第十一条县属国企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招聘计划,送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县国有企业党工委审批,经县人社局备案后,可由企业负责办理聘用手续。第十二条县属国企对新进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与新进工作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新进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报县人社局备案。第十三条县属国企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新进工作人员
6、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聘用的,报县国企党工委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因业务不再需要的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不再续聘,实行自主择业。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到企业工作的,需征求工作单位党组织意见,并按管理权限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同意。聘用次月起将工资关系迁转到县国企党工委,执行企业薪酬,同时停止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出企业岗位重新调任机关事业单位职务的,由县国企党工委申报,按管理权限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批准,依据相关调任手续,调任次月起将工资关系由县国企党工委迁转到调任单位,停止执行所有企业薪酬及待遇,按机关事业单位对应职级改定相应工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
7、作人员到企业工作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合并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和到企业工作期间的社保缴费年限及基数,确定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和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第十五条县属国企招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第十六条县属国企工作人员招聘结束后,相关招聘资料及人员档案由县国企党工委长期存档备查。第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不得以长期聘用临时工或定向购买服务的方式变相招聘工作人员,企业急需的特殊专业或岗位人才除外。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招聘人员的县属国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相关县属国企应依法依规解除与相关招聘人员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国企党工委、县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