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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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须遵守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密测绘成果是指以下资料:(一)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国家及省级布设的四等以上控制点数据、重力测量所获取的各类控制点数据;(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三)遥感卫星对地观测所获取的遥感资料;(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五)省内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控制系统的相关数据;

2、(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密成果资料。第三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和提供,指导监督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保管、保密检查和清理销毁,负责出具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等工作。各市(州)、县(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测绘成果材料的初审、出具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负责对使用单位成果保密、使用管理和清理销毁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吉林省测绘档案资料馆(以下简称“资料馆”)负责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与使用单位签订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并归档立卷。第五条吉林省地图技术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负责保管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和吉林省测绘档案

3、资料馆发图单(以下简称“发图单”),建立使用单位信息库,开展保密检查和失泄密案件调查。第六条省政务大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办理)申请审批事宜,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使用单位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著作权保护要求等。第二章涉密测绘成果审批、提供第七条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应当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吉林省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四)申请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和工作证;(五)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首次申请);(六)申请单位内部涉密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证

4、明材料(首次申请)。第八条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按以下规定出具:申请使用本省涉密成果的,由申请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申请使用国家或外省涉密成果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等申请材料。第九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及D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成果;(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四)本行政区域内省级

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五)国家委托审批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六)其他涉密测绘成果。第十条市(州)、县(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并负责提供:(一)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不含四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网及D级(不含D级)以下空间定位网的成果;(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数据、影像及遥感等资料;(四)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测绘成果;(五)其他涉密测绘成果。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单位法人、经办人、资料员必须在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及安全保密责任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资料馆应准确核对单位

6、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更新使用单位数据库,按照批准的涉密成果内容和范围出具发图单。对于纸质成果,在成果资料上加盖发图单编号和保密警示文字;提供数据成果的,须添加水印。第三章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与保管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保密责任制,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配备保管人员,建立健全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涉密测绘成果的保管场所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涉密测绘成果必须存放在铁制并带锁的专用箱柜中,存放地必须有防盗门、防盗窗、灭火器、报警器及视频监视器等安全设施。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批同意的用途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登记、借阅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

7、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第十六条根据涉密测绘成果的现势性及使用时限的要求,各类测绘成果使用保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使用单位每年都要对超过三年的成果进行定期清理销毁,或在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完成后清理销毁。第十七条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第十八条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按原秘密等级管理。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禁止与互联网连接,存储或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和网络的密级管理不能低于涉密测绘成果的密级。不得通过互联网或者传真机传递涉密测绘成果数据、涉密测绘成

8、果图件。第四章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第二十条审核中心每年初制定涉密测绘成果检查方案,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涉密测绘成果检查。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归档审核中心转给的发图单,每年开展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及时监督销毁已过使用期的涉密测绘成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涉密测绘成果主要检查: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保密设施完善情况、纸质和数字成果使用和保管情况,以及涉密计算机和网络管理、核心涉密人员岗位职责履行及培训情况等。第二十三条对保密检查中发现非法获取、持有涉密测绘成果的,以及复制、

9、复印涉密测绘成果等,应予以收缴或销毁,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涉密测绘成果销毁管理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前,要建立涉密测绘成果销毁清册(一式三份),由单位法人、管理部门负责人、保管及相关人员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销。第二十五条涉密测绘成果销毁清册分别由使用单位、销毁批准部门和审核中心永久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审核中心应根据保密检查情况及时核查、标记测绘成果销毁清册和相应发图单。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未按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管理,造成损毁、散失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使用完成后,未按三年规定销毁涉密测绘成果,或提供虚假销毁清册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计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擅自提供、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按吉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使用单位擅自拷贝、复印、扫描涉密测绘成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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