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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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人社联(2023)51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推动粮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省粮食行业人才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粮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4月24日吉林省粮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粮食工程工作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粮食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深化粮食工程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粮食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粮食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粮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技术员、

3、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第四条全省粮食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第六条申报上一级职称,需聘任现岗位职称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本办法中不再规定。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一)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二)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三)审查发现有伪造

4、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四)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第八条技术员(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粮食工程技术见习岗位任职满1年,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第九条助理工程师(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三)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四)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

5、历或学士学位,在粮食工程技术见习岗位任职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粮食工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粮食工程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第十条工程师(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二)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三)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参与粮食行业工艺设备、新产品开

6、发或检验、工程概(预)算、科技信息咨询等技术工作,参与技术改造及技术攻关等项目,工作业绩较好。2 .参与粮食行业技术工作中长期规划、技术管理、技术规章制度编写。大型粮食工程项目的设计,编写技术性文件,通过论证并被采纳。3 .参与粮食行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程,并已发布实施。4 .参与完成省(部)级或市(厅)级科研项目。(四)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五)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六)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粮食工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

7、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粮食工程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粮食工程技术工作任职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第十一条高级工程师(一)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

8、较高水平;2 .作为主要发明人,在粮油检验技术,粮食工程技术与设备等方面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3 .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4 .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5 .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粮食工程技术工作任职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粮食工程技术工作任

9、职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六)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第十二条正高级工程师(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

10、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四)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粮食行业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3 .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4 .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5 .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五)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

11、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粮食工程技术工作任职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第四章职称申报绿色通道第十三条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在粮食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从省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限要求。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粮食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第五章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贯通申报第十四条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

12、制度有效衔接。粮食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粮食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对应职称层级详见国家有关规定和吉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第十五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粮食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粮食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粮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粮食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第六章申报和评审第十六条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七条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

13、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复审并加盖印章。第十八条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第十九条评审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公示。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年”均指周年。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基层连续工作服务年限的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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