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禁牧封育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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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喀政字(2023)133号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喇沁旗禁牧封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各部门:喀喇沁旗禁牧封育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旗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5月16日喀喇沁旗禁牧封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资源安全,实现全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旗实际,制定喀喇沁旗禁牧封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全旗禁

2、牧封育工作实行全年全境封禁。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国有林场是禁牧封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区域)禁牧封育的组织实施。旗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禁牧封育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局和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是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封育的执法主体。村民委员会按照自我管理、互相监督的原则,建立专门组织和相关制度,组织管理禁牧封育工作。森林草原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是保护森林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林地草原资源,自觉遵守禁牧封育制度,履行林地草原保护义务。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禁牧封育工作的认识,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

3、,引导养殖户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把禁牧封育转变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第二章禁牧第五条在全旗范围内对所有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等进行禁牧封育。第六条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理念,改变饲养方式方法,禁止一切野外放牧,全面推行舍饲圈养,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第七条充分利用全旗的农副产品资源,采取政策引导和行政推进相结合的方法,大力推广秸秆转化利用,为发展舍饲畜牧业提供饲料保障。第八条利用国家发展畜牧草原有利政策,大力开展人工种草,引导群众走种草养畜之路。第九条立足我旗实际,合理调整畜群畜种结构,加快优良品种引进、改良步伐,提高畜产品产量和品质,大力推广牛羊短期育肥项目,调整猪、鸡、鸭、鹅等家畜家禽的比重,提

4、高畜牧业生产效益。第十条多方筹措资金,全面加快舍饲畜牧业的硬件建设,采取养殖小区和散户暖棚暖圈建设相结合的灵活方式,确保禁牧封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章管护第十一条实行旗、乡镇(街道)、村三级管理机制,压实各级政府和各级林长在禁牧封育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将禁牧封育与生态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落实措施,切实保护好生态建设成果。第十二条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将禁牧封育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村委会目标考核,年终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奖惩。第十三条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禁牧封育工作顺利开展。发改部门将林草管护经费列入国家项目规划,积极给予项目支持;财政部门要

5、将禁牧宣传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资金使用原则允许的情况下,整合林草各个项目的管护资金,合理安排,统筹使用;编制部门核定旗、乡镇(街道)两级禁牧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定岗定员,确保禁牧封育工作专门执法队伍的稳定。第十四条各村民委员会应当订立禁牧管护村规民约,与林地使用者签订林地保护协议,明确村集体以及每个农户在禁牧封育中的义务和责任,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公布实施。村委会与养畜户签订禁牧封育责任状,禁止乱砍滥伐、毁林毁草放牧、破坏植被和损坏围栏设施等行为,村民之间应当相互监督、共同管护,自觉接受村、乡镇(街道)和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禁牧封育坚持谁拥有、谁管护、谁受益的管

6、护原则,国有林场、村集体,林地使用人、承包人有责任对所属林地进行管理和看护,有权对本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第十六条强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在禁牧封育工作中执法主体的职能,依法严肃处理偷牧、强行放牧、毁坏林地草原、滥砍盗伐、围攻阻挠护林员履行职责等行为。加强旗禁牧队伍建设,发挥其在全旗禁牧封育工作中的指导督查职责。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要结合实际定岗定编,采取项目管护资金列支和财政预算的办法,保证禁牧资金需求和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十七条旗林草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村委会要加强对管护员的管理,聘用年富力强、有责任心、事业心的人员,充实到公益林管护队伍,各

7、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的作用,建立健全旗、乡镇(街道)、村三级联防联动的保护体系。制定禁牧封育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严禁禁牧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吃、拿、卡、要,严肃处理只罚款、不管理等失职渎职行为,确保禁牧封育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四章处罚第十八条对在林地内开荒、挖沙、取土者,没收其工具,责令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一)凡在野外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1头牛相当于5个羊单位,下同)。(二)在新建林草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

8、0元的罚款;(三)在自然保护地区域内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50元罚款;第二十条凡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的,由旗、乡镇(街道)两级执法单位恢复原标志和设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行政处罚时必须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阳光执法。罚款时出具正式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要全部上缴旗国库,不得坐收坐支,挪作他用,需经财政全额返还后,用于管护工作人员工资补助及工作经费。第二十二条执法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受到不法侵害时,由当地派出所调查处理,构成治安案件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构成刑事案件的,由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第二十三条执法工作人员因不依法履行禁牧封育工作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造成经济损失由执法工作人员负责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中所称相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旗林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1月15日印发的喀喇沁旗封育禁牧管理办法(喀政发(201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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