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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和规范公司各级党组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中共省国资委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领导落到实处。第三条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政治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
2、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权责统一。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既审时度势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三)坚持精准高效。及时客观地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严禁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四)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请示,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各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党组织。公司各级党组织承担
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党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党务专员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请示报告具体工作。第二章重大事项内容第五条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第六条请示事项应当经X政府或者X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一)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X及解散、申请破产;(Z1)XX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xx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四)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含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产权、股权变动事项;(五)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为无产权关系且含有国有股权的企业提供
4、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为本X范围以外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六)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七)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单笔达到2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k)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核准备案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对全X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九)xx国有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十)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施本条的(一)(四)项所列事项和其他经X政府、X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H)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变主营业务;(十二)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
5、投资注册新企业;(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政府规定应当报X国资委批准的事项。第七条XX国有企业报X国资委的请示事项中,以下事项由X国资委审核后报X政府批准:(一)本办法第六条的(一)(二)(三)(五)(七)(八)项所列事项;(二)本办法第六条的(四)项中转让国有产权导致控制权转移或者涉及上X公司股权的;()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IoC)O万元以上。第八条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一)国有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二)xx国有企业需报X级政府
6、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xx国有企业的子企业发行债券;(四)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物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处置情况;(五)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六)xx国有企业(集团)权限内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七)X国资委及XX国有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第九条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严格限制事项包括:(一)为X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二)主营业务以外股权投资、
7、出资成立三级及以下层级子企业;(三)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X场申购和购买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党政办公会等),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应当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必要时X国资委可以要求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交法律顾问签名的法律意见书。第十一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报
8、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者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董事、股东代表等亲笔签名的决策机构会议决议;(三)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的(六)(八)(H*)项所列重大事项的,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与所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或者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等;(五)x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XX国有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X国资委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XX国有企业补齐。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第六条
9、规定的请示事项,XX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X国资委。X国资委应当在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X政府批准的事项,x国资委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X政府批准。X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之内。第十四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备案事项,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作出决议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X国资委。X国资委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及备案事项经X国资委或者X政府
10、审批同意后,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监事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由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XX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有本办法第六条的(一)(四)(十)项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X国资委请示。其他重大事项的有关决策会议X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决议或者批复文件应当抄报X国资委。第十七条X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在参加国有参股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前,应当就重大事项内容向X国资委进行请示汇报,并按照X政府或X国资委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及时向X国资委报告决策结里No第四章重大事
11、项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八条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将重大事项告知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第十九条对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X国资委报告。第二十条X国资委对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者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对应报事项未按
12、规定请示、备案的;(二)在请示、报告中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X政府、X国资委决策的;(三)有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XX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和报告X国资委的事项,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决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上X公司和其他接受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X公司监管规定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XX国有文化类企业重大事项,由X国资委与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XX国有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数。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5年。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本办法由X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XX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