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察监督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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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经济多元化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国有企业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的推进,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纪检监察工作,防止损害国有企业发展问题的出现,必须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祛病治乱,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坚定斗争意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的理念下推动从严治企工作的开展。本文将针对纪检监察工作目前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解

2、决国企发展中存在的监察问题。,国有企业监察制度体系在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与监察部门实行合署办公,纪检部门作为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专责机构,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部门则在公司经营班子的领导下开展行政监察、效能监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作为企业经营班子下属部门而存在。这一体制主要是大国有企业效仿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框架在企业内部搭建的工作机制。党的二十大以来,国有企业把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制机制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任务,在监督力量、监督机制、监督制度、监督手段、监督方式等各个方面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创

3、新和探索,基本形成了党内监督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并存的监督体系。目前,国有企业中负有监督责任的机构除了纪检监察之外,监事、财务、审计、法务等不同部门也负有一定监督职责。这些监督机构及配套制度构成了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体系,从不同角度为防控生产经营风险,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因内部监督部门统筹不够、监督检查活动过频等情形也导致了监督成果运用不足、监督内容重叠、监督力量分散等实际问题。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形:有的国有企业出现了监督检查过多过频、过于注重留痕,导致被监督检查对象疲于应付、以形式主义对付形式主义的情形;有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查

4、了之、查而不处,监督检查结果应用不到位,甚至存在年年检查年年发现的问题;有的企业负责监督职责的机构之间协调配合不够,有权处理的机构掌握情况不及时、反映不灵敏,而具体业务监督的机构虽然知道情况但无权处置等等。这些情形影响了国有企业内部监督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待于通过创新的方式、科学的手段、合理的机制,构建高效运转的内部监督体系,共同服务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规范管理。同时实践表明,国有企业现行纪检监察工作体制,在确保企业高效廉洁运营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此种工作体制同时处在持续构建和完善阶段,还不能同当前国有企业全新的改革发展形势完全适应,当前的纪检监察工作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和

5、不足之处,这就给少数利欲熏心者、腐败人员以可乘之机。(-)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我国国有企业普遍以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效能作为衡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标,对监察工作缺乏必要的重视,对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也不尽合理,直接影响监察法的实施与运用。对监察工作的错误认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部分国有企业受到业绩至上思维模式的影响,对企业纪律监督检查工作的作用与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企业纪检机构与监督工作无足轻重。而在纪检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部分国企领导班子存在“等、靠、要”思想,担忧紧抓纪律检查工作会影响企业营业业绩、队伍团结、成绩考核、损害企业形象等问题,难以主动开展纪检工作,多是被动安排,大

6、局、忧患、服务意识极度欠缺。其二,监察机构权责混同,致使人员存在企业生产经营查办违法违规案件是由国家专门司法机关来完成的,与监察人员无关的错误认识;且存在纪检监督主要是领导干部,跟企业普通职工没有关系的误区。其三,法律规则与企业内部制度衔接不足,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繁多的现状带来思想上的误区,相关人员认为企业基层工作己经丰满,监督完全可以由常规管理代替,纪委的监督是徒增工作压力。例如,针对工程施工、安全等检查环节很多,进行每年一次的效能检查,会增加职工的工作负荷,往往会使效能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对监察工作认识上的不足,给国有企业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带来很大障碍,使得监察法难以落实。(二)监督机制不完善我

7、国目前的国有企业纪律监督检查体制机制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为了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效统一”的要求在国有企业落到实处,扭转国有企业内部监察的劣势,监察法为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设置提供了一种新模式,即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试图为国有企业与监察法之间建立起沟通协作的桥梁。但是监察机构存在的双重领导模式在横向上以同级别领导为主,纵向以上级领导为辅,其显而易见的弊病在于双重领导模式本质上是同级党委没有任何制约力量的单独领导。因此在这种领导模式下,出现同级监督或者下级监督上级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这也就造成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并不能起到监察的作用。并且,在一些规模小的国有企业,

8、存在党委书记兼任纪委书记的现象,党委书记的作用是稳定人事,纪检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人员兼职上的混同直接导致了监察工作的难以开展,甚至为滋生犯罪的提供了有利条件。(三)纪检监察部门职能缺失从实践情况看,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强调执法执纪职能,设置单一专职纪律检查和监察机关。二是统一设为党群部或企业文化部,与宣传、工会、团委工作融合,但这一做法弱化了纪检监察的职能。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兼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由于身兼数职、且各项工作内容区别较大,加之受到工作的主动性、责任性的影响,可能导致工作人员难以有效投入到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些国企甚至存在纪检职位轮岗现象,或者由快

9、退休的老员工担任纪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纪检职位俨然成为了养老岗位,成为照顾性、安置性配备人员的选择,这些因素严重限制了国有企业纪委作用的正常发挥,全面、深入开展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势必受到影响。为了达到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等国家赋予国有企业的重任和使命相匹配的高度,纪检监察部门应逐步实现由“混合型”到“独立专业”部门的转化、增加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数量、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增加投入经费。(四)考核机制约束作用不足我国现阶段缺乏一套完整科学的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激励体系。很多纪检工作人员人浮于事,工作得过且过,怕得罪人,不求无功,但求无过,庸政、懒政之风盛行。领导如果没有安排

10、就不主动、积极履职,对那些可监督可不监督的案件就不监督。纪委监察工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标准,注重制度制定,制定出来之后没有深入,缺乏监督与追责机制,我国国有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可谓应有尽有,从廉政责任追究制到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办法,规定的事无巨细,但其贯彻落实没有一套高效的监督与追责体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责任主体不明确对于国企监察工作的难以落实,其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国有企业内部长期盛行且根深蒂固的思想是:业绩与经营是核心,其余工作要围绕着业绩运行,这种思想导致了无论领导阶层还是普通职工,都没有给予纪检监察工作应有的重视,监督责任的分配没有精准的定位和高效地落实。第二,企

11、业内部上级监督部门对下级监督部门的垂直领导更多的是工作业务方面的指导,对监管机构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方面的领导与指导几乎为零。部分国企存在从严管党治党意识不强,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政治敏锐性不强,执行上级规定不够自觉,“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定位不准,责任不清,党组织建设逐级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改“四风”问题不到位,日常工作流于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只停留在一般性的号召和部署上,忽视了在党员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在抓落实方面存在虚位、缺位的情况,致使对下属长期失管、失教、失察、失监。第三,“纪”“法”边界模糊的问题,由于身

12、兼数职的影响,派驻机构或监察专员必与派驻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关系难以理顺,职责边界不清。另外,派驻监察机构设置的具体流程以及监察专员派驻的方式及权限等方面没有进行细化和创新,存在职权越位的问题。(二)监督体制不完善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在建立内部监督管理规定时主要是针对财物、经营、生产工艺等方面,关于纪检监察制度的相关规定大多不具有实际的操作性,有些只注重形式不重实际内容,没有形成体系化的纪检监察制度。制度的缺失导致监督机制无法形成,仅存的制度又得不到有效执行,纪检监察工作难逃流于形式的命运。并且,由于监督体制的不完善,致使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存在“自我监督”现象。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监督模式下,企业

13、地市级纪委书记和党委书记职位合二为一,对其工作难以进行有效监督。第二,存在“下级监督上级”的情形。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纪委书记通常排名第三甚至以后,“三把手”去监督“一把手”和“二把手”,被监督者反客为主,成为了监督主体,这种模式下,监督效果可想而知。第三,监督缺乏主观能动性。监督机构干部的人事变动,须经同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审批,监督部门经费、待遇等均需监督客体的支持。第三,在国有企业这样一个封闭的圈子内,所有人员组成了一个“熟人社会”,职工与领导之间、领导之间、职工之间联系紧密,尤其是利益联系,加之我国传统文化中庸、重情面的因素,对于纪检部门正常履职形成了很大的阻力。(三)队伍建设不完备

14、在国有企业队伍建设方面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领导兼职现象普遍,领导交叉任职,纪委书记与党委书记相互兼职,甚至分管生产经营、企业财务工作。“自我监督”,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权力没有制约,容易发生越位。二是缺乏专门的、独立的监督机构。大部分国有企业地市公司没有设置监督机构,纪检部门相关工作由政工部门承担,由于政工部门负责大量的党内工作,对监督职能无暇顾及。那些设置了纪检部门的企业,对其人员配置数量与质量存在问题。三是缺乏专业的监管人才,人员缺乏专业的监管技能,致使监管工作难以实现。队伍建设的不完备导致执行力不强,监察机构形同虚设。画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提高思想认识对于监察

15、机构认识不足问题,要提高纪检监察组织地位,明确监察工作是国企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明确监察组织权限,根据国企纪检监督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应条例,为实施纪检监督工作提供依据。国企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权限包括:一是调查权、检查权及建议权,这是纪检监察组织顺利监督国企资金活动及经营战略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二是处分权,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具有对中层及以下干部的违纪处分权,对举报、控告的违纪行为可以直接予以处理,这样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三是处罚权,经济处罚是对违纪行为的有效处罚措施,纪检监察组织的处罚权应当包括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以提高相关责任人的违纪成本,从而把违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

16、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决不能让一些人把来之不易的国有资产鲸吞了、糟蹋了。王岐山同志指出,坚持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不能例外。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决心如此坚强,前所未有。国有企业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问题上,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沉得下心、黑得下脸,不折不扣把中央精神落实到位。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责任担当,把落实“两个责任”视为政治责任,切实把从严治党治企要求落实到党的建设各个方面,渗透到企业管理各个领域,贯穿到监督管控各个环节。要想从根本上、源头上防治职务犯罪,首要问题是加强企业“一把手”的思想教育工作与监督管理工作,在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时要改变过去较为单一的宣传教育模式,积极探索廉洁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二)明确责任主体和定位在国有企业廉政建设过程中,企业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是各级党委书记,要坚持党委抓、抓党委,书记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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