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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4)984-2019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本质安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护能力,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第三条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安全教育培训”的原则,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
2、合格。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四条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培训师队伍,足额保障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和必备的场所、设备设施,建立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单位、各集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公司所属参股、代管单位参照执行。第二章工作体系第七条健全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
3、培训责任体系。建立覆盖总(分)部、省、地市、县公司和班组(所、站、队)各层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体系。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和经费。第九条各级专业管理部门是本专业领域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并实施专业领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评价、考核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汇总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第十一条公司总(分)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
4、二)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章制度。(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工作体系和培训档案。(四)制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规划。(五)统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场所、专(兼)职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六)组织编写、开发安全教育培训教材、课件、题库和案例等。(七)定期组织省(区)公司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A)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等专项教育活动。(九)对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第十二条省(区)公司级单位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二)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教
5、育培训计划。(三)负责省(区)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设施、专(兼)职培训师资建设,定期开展省(区)公司级、地市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师的培训。(四)定期组织本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地市公司级单位领导、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五)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等专项教育活动。(六)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试考核结果等。(七)指导、检查、评价和考核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十三条地市公司级单位主要职责(-)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二)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三)负责本
6、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设施、专(兼)职培训师资建设,定期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师的培训。(四)定期组织本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县公司级单位领导、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五)组织全员公共安全教育培训。(六)组织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有关安全知识进行专题培训。(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试考核结果等,评估培训成效。(A)指导、检查、评价和考核所属各单位、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十四条县公司级单位(中心、专业室、车间、分场、分部等)主要职责(-)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
7、二)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开展检查、评价和考核。(四)组织全员公共安全教育培训。(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各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试考核结果等,评估培训成效。第十五条班组主要职责(-)落实上级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制度和要求。(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建立健全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试考核结果等。第三章培训内容第十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自主学习及参加相关培训,主要包括以
8、下内容:(一)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三)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生产事故防范、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处置知识;(五)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自主学习及参加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安全风险分析、
9、评估、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知识;(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处置要求;(五)工作票(作业票X操作票管理要求及填写规范;(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A)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八条新入职人员。应逐级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二)安全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和劳动纪律;(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五)紧急救护知识,特别是触电急救;(六)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10、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七)网络信息安全知识;(A)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九)典型违章、有关事故案例等;(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九条新上岗(转岗)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对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紧急救护、应急处理等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工作环境、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六)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
11、护;(七)典型违章、有关事故案例;(八)安全文明生产知识;(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条在岗生产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安全技术特性及安全防护措施;(三)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四)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典型违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案例;(六)职业健康危害与防治;(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一条班组长、安全员、技术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二)安全防护
12、用品、作业机具、工器具使用与管理;(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四)作业标准化安全管控相关知识;(五)工作票(作业票X操作票管理要求及填写规范;(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违章查纠等相关知识;(七)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相关要求;(A)有关的典型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二条工作票(作业票X操作票相关资格人员。地市公司级、县公司级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作业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X倒闸操作人、操作监护人等进行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书面公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运行规程和调度、监控运行规程等;(二)工作票(作
13、业票X操作票管理要求及填写规范;(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四)作业标准化安全管控相关知识;(五)典型违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违章查纠等相关知识;(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自主学习并参加相关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化作业、职业卫生、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知识;(三)工程建设安全风险识
14、别、评估、预控,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防范等知识;(四)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器具、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要求;(五)应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有关安全知识;(六)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和演练;(七)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A)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九)国内外先进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经验;(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自主学习并参加相关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
15、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化作业、职业卫生、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知识;()工程建设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四)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器具、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使用、维护等安全管理要求;(五)施工中应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有关安全知识;(六)现场应急管理、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和演练;(七)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A)典型违章、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九)国内外先进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经验;(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单位书面批准方可参加相应的作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大纲,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经单位批准方可从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