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法2)440202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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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2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处理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包括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为各级单位(本办法特指境内各级单位,下同)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为各级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三)当事人一方为各级单位境外投资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四)各级单位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执行案件;(五)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件;(六)境外政府、司法机构

2、对各级单位的涉法商务调查、司法调查、监管调查等事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境外全资及控股单位、省管产业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参照执行。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麦的原则。(-)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对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第五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凡案必登、凡案必鉴、凡案必析、凡案必示、凡案必躬、凡案必评的要求。第六条公司鼓励各级单位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类纠纷,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第七条公司建立典型案例分析机制。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

3、和法律风险管控建议。第八条公司建立案件定期分析报告机制。各级单位应按月度、季度、年度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并按上一级单位要求定期报告。第九条公司推进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司法大数据应用,实现案件信息在线监控、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第十条各级单位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案涉部门人员、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如需对外披露案件信息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公开、对外关系管理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案涉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应按其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案件管理工作中的所有案

4、件材料。第十二条公司建立统一的案件管理激励约束和考核问责机制。第十三条公司建立统一诉讼专家库,统筹调配诉讼专家人才参与各级单位案件处理。各级单位应加强案件管理队伍建设。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经济法律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处理本单位的案件。第十五条各级单位总法律顾问协助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协助分管领导处理本单位的案件。第十六条各级单位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是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各级单位案涉部门是本单位案件处理的责任部门。第十七条国网法律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案件管理制度;(二)

5、负责处理公司总部为当事人的案件;(三)负责根据案件情况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书;(四)督办、协调省公司级单位(含分部,下同)上报的重大案件及请求协助案件;(五)指导、协调处理涉外案件,指导、协调境外涉法调查;(六)负责答复省公司级单位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咨询;(七)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各级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A)统计、分析各级单位案件情况;(九)组织开展公司典型案例分析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十)开展典型案例评选,发布诉讼指导案例;(十一)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十二)负责公司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十三)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机构报送公司案件情况;(十四)案件管理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所属各级单位案

6、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处理本单位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及上级单位交办的案件;(二)负责根据案件情况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书;(三脂导、协调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案件及请求协助案件;(四)协调处理涉外案件,指导、协调境外涉法调查;(五)负责答复下一级单位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咨询;(六)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七)统计、分析、报告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案件情况;(A)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析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九)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十)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所属各级单位法律服务保障中心配合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管理具体工作。第十九条各级单位案涉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

7、行以下职责:(-)指定专人全程参与案件处理;(二)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通报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三)根据案件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四)根据案件处理工作需要或案件管理部门意见,派员担任案件代理人;(五)委派部门负责人现场旁听案件庭审;(六)根据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的法律风险提示书,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案件管理部门反馈、报送整改措施与执行情况;(七)负责组织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协议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八)负责提供与案件处理相关的业务支撑;(九)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各级单位文档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统一接收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并按照文档管

8、理流程流转办理;(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接收保管全部案件档案并提供利用;(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案件管理和案件处理资金保障,审查财务收支;(二)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执行款项收支与税费缴纳等事项;(三)负责组织案件相关财产保险索赔工作;(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各级单位其他业务部门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处理案件,为案件处理工作提供支持。第三章案件处理第一节案件处理基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属各级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鼓励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首先提请共同的上级单位进行协调。共同的

9、上级单位协调并作出调解方案的,各纠纷涉及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如无法协调解决的,经上级单位同意后可以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案涉部门拟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处理的案件,应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文书,经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各级单位文档管理部门在收到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传票、处罚决定书或协助调查、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于当日报送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知案件管理部门,并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拟办。其他部门如收到上述文书,应于当日移交文档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各级单位收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10、法律文书之日,为案件发生之日。第二十七条各级单位应当在案件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信息录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案件系统”)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批,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二十八条公司引入司法大数据定期向各级单位推送人民法院案件立案信息。各级单位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与推送的立案信息核对并完善填报信息,在生成案件编号后履行上报审核程序。各级单位收到推送的立案信息前,已经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先行录入相关信息,案件系统将在收到推送的立案信息后自动完成比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但司法大数据未推送立案信息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第二十九条各级单位在填报案件时

11、,应当对以下案件进行合并处理:(-)同一事由引发,并在同一法院生成不同案号的多个案件;(二)涉及系统内多家单位的同一案件。公司按照合并后的案件数量统计填报合并的案件。第三十条各级单位在填报案件时,对以下案件应当选择庭前处理方式:(-)开庭前对方已自行撤诉的案件;(二)开庭前双方已和解、调解结案的案件;(三)我方通过诉讼方式催缴电费及应收账款,对方在开庭前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且我方撤诉的案件。第三十一条公司所属财险、寿险、保险经纪类单位的保险业务类案件在填报时,应当选择保险业务类案件,该类案件另行编号、统计。其他单位的保险业务类案件,按一般案件处理。第三十二条各级单位案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案件

12、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交案件相关材料。第三十三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案涉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开展诉前会商,形成处理方案。诉前会商可邀请公司诉讼专家、外聘律师、外部专家等共同参加。第三十四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形成处理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报告案件处理方案。第三十五条各级单位可采用委派本单位人员或聘用律师事务所等方式处理案件。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办理案件代理授权委托手续。第三十六条公司鼓励公司律师、法律顾问、案涉部门人员代理案件。聘用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的,应按照公司外聘律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各级单位发生案件,除

13、法律规定不允许旁听的案件外,以下人员应现场旁听案件审理:(-)公司总部发生案件的,案涉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二)省公司级单位发生案件的,案涉部门负责人;(三)地市公司级单位发生案件的,单位领导、案涉部门负责人;(四)县公司级单位发生案件的,单位领导、案涉部门负责人。上一级单位可委派人员旁听下一级单位案件审理。第三十八条各级单位在重大、重要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申诉、达成和解、调解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进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核。各级单位在其他案件处理过程中,认为存在对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进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核

14、。第三十九条各级单位文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裁判文书、决定书等结案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拟办和流转。其他部门收到上述文书,应于当日移交文档管理部门。前款所列法律文书生效之日为结案之日。第四十条各级单位应当根据案件处理进展,及时更新案件系统信息。各级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办理结案的,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或者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系统信息更新。第四十一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起草结案报告并报送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第四十二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指导案涉部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涉及财务收支

15、的,由财务部门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限内依法执行。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在履行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信息及时录入案件系统。第四十三条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应于年度决算前,将本单位当年案件诉讼费支出、律师费支出、裁判收支情况发送案件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单位应当在案件系统公开已结案件,共享案件信息。第四十五条案件结案后,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针对案件处理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案涉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责任单位发出法律风险提示书。业务部门、责任单位收到法律风险提示书后,应研究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反馈、报送整改措施与执行情况。第二节重大、重要案件处理规则第四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属于重大案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二)一方当事人为50人以上的集体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四)公司或省公司级单位认定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属于重要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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