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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基建/3)1051-202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水电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分包”)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依法合规,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包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动态管控、谁发包谁负麦的原则。公司统一管理标准,各级单位对分包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动态管控,施工承包商全面加强对分包队伍、分包人员、分包作业的管理,落实分包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水电工程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
2、等级或作业条件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以下简称“劳务分包,)O第四条水电工程施工分包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严禁违法分包、转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分包;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分包;禁止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禁止个人参与分包。有关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定。第五条水电工程承包商标段内的主体工程不得进行专业分包。专业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第六条劳务分包商应具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能力,并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将其分包的
3、劳务作业再次分包。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其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境内水电工程分包管理,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司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包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分包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或参加分包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经法部门对公司分包管理制度、合同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分包违纪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第九条国网水新部是公司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公司有关分包管理要求,制定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根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二
4、)指导、监督、检查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公司、直属单位,下同)水电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第十条省公司级单位,履行以下职责:(-)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管理办法,组织制定本单位分包管理相关规定;2 .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3 .在招投标阶段,对项目建设单位界定的工程分包范围提出指导意见;4 .统计、分析并定期发布工程分包管理信息。(二)安监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水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责任,
5、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分包管理要求。(二)督促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履职尽责,落实工程分包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及责任制。(三)在招投标阶段,明确界定工程分包范围。(四)组织协调分包管理工作实施,建立分包商和工程分包信息台帐并动态调整。(五)审批分包计划,审批专业分包申请,备案分包合同。(六)审查专业分包商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材料。(七)核查进场分包商的人员配备、人员技能素质、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A)开展分包管理检查工作,对工程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及时通报检查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核查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第三
6、章分包商管理第十二条分包商选择应遵循长期合作原则、优势互补原则、竞争性选择原则和资质审核原则。第十三条承揽公司系统水电工程施工任务的分包商资质条件、业绩和能力、商誉等,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资质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二)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未处于被政府或监管机构认定不具备相关资格状态。(四)施工管理人员和主要作业人员具有类似工程业绩,具备与分包形式相适应的施工安全质量管理能力。(五)有相对稳定的施工作业队伍。(六)近三年内所承包的工程未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件)。(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誉和履约能力。(八)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被接管、破产状
7、态,未涉及重大诉讼,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九)未被信用中国、信用电力、信用能源等信用信息平台列入黑名单。第十四条承揽公司系统水电工程施工任务的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分包类别、资质等级和作业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实际确定。分包商应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施工承包商应建立专门的分包管理职能部门和人员,建立分包管理信息台账;制定施工分包商各类人员和设备登记制度,建立分包人员和设备动态信息台账。第十六条分包商必须依据分包合同约定组织分包施工,严禁未签订分包合同先行施工或超范围施工。第十七条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8、向项目法人负责,专业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商负责。第十八条施工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第十九条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分包计划管理第二十条施工承包商应依据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单位有关分包管理要求,在拟分包项目施工前3个月,编制分包计划。分包计划应包括分包形式、分包项目内容与范围、分包工作量等,经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分包计划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第二十一条施工承包商每年
9、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分包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改分包计划的,施工承包商应及时上报修改后的分包计划,由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建设单位批准。第五章分包商准入管理第二十三条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已批准的分包计划组织开展分包商选择,并对备选分包商准入进行资质条件和施工能力审查。第二十四条分包商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劳务分包商资质审查1 .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 .分包商及项目经理近三年施工业绩;4 .近三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和施工质量记录;5 .作业班组人员名单;6 .劳务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特
10、殊工种人员)取证情况。(二)专业分包商资质审查1 .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专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 .分包商及项目经理近三年施工业绩;4 .近三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和施工质量记录;5 .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6 .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7 .施工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人员配备情况。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商的劳务分包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和批复,同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备案;对施工承包商的专业分
11、包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批准。第二十六条施工承包商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批复意见,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签订后的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等报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备案。第六章分包安全管理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十七条施工承包商应将分包商纳入到本企业和现场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落实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过程检查、考核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施工安全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第二十八条施工承包商组织管理机构应包括经营管理班子、职能部门、作业队或作业工区、施工作业班组共四个层级。第二十九条专业分包按作业队或作业工区在施工项目部经营班子和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实施组
12、织管理;劳务分包不得独立作为作业队或作业工区进行管理,劳务分包人员应按纳入施工承包商作业班组的方式进行管理。第三十条作业班组由骨干人员与一般作业人员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具备独立完成相应作业的能力。骨干人员主要负责作业的组织、指挥、管控,以及作业班组的日常管理工作。骨干人员必须为施工承包商的自有人员,一般作业人员可为自有人员、劳务分包人员。一个作业班组骨干人员包括班组长、技术员和安全员各1人。施工承包商应确保骨干人员培训到位、配置到位、履职到位、持证上岗。第三十一条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应履行分包商进场验证检查手续,核查分包商施工资质、人员配备、施工机具和队伍管理能力,确保分包商的施工能力满足工程
13、需要。第三十二条施工承包商应建立覆盖所有分包商的现场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在发生分包安全事故(件)或突发事件时,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程处置,按要求逐级上报,严禁迟报、瞒报。第三十三条分包商作业现场发现的违章行为,应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复工。第二节专业分包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同意,由施工承包商报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方可更换,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第三十五条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机械、设备,督促其为分包人员配备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起重、电气、安全等工器具进行登
14、记、编号、检测、试验和标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做到物帐对应,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第三十六条分包商应建立分包机械设备管理台账,对自带机械按照规定要求维护保养、检查,形成维护保养记录卡,并做到账卡对应,确保施工机械整洁、完好、满足施工要求。分包商定期更新设备管理台账,报送施工承包商审查后报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备案。第三十七条专业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方案和施工作业指导书,提交施工承包商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第三十八条对于专业分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
15、应事先对专业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组织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对全体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记录,参与交底人员签字。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入场分包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第三十九条施工承包商应严格落实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要求,督促专业分包商开展项目风险识别、评估和预控工作,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落实人员到岗到位要求。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组织交底并监督实施。第四十条施工承包商应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督促专业分包商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六化要求组织施工,并全过程动态管理。第四十一条专业分包商应成立专业工程的应急组织机构,
16、纳入工程项目应急组织,开展应急教育培训,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施工承包商结合专业分包工作实际,完善应急机制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四十二条专业分包工程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作业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派员全过程监督。监理人员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第三节劳务分包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实行与本单位员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建立劳务分包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意外伤害保险、体检等信息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册。劳务分包不得独立作为作业队或作业工区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施工承包商应编制劳务分包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并在作业前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