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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4)307-2019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运检环节电网设备供应商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检环节电网设备供应商绩效评价(以下简称“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工作,将设备运行质量情况反馈并应用至物资招标,提升入网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是公司供应商评价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运检环节设备基础台账和质量信息,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和标准,对电网一次设备、装置性材料和辅助类物资等供应商运检环节绩效开展动态评价。第三条本办法采用的设备质量信息包含设备到货后技术监督发现的质量问题、交接验收和运维检修发现
2、的设备质量缺陷、设备运行期间因设计、制造、工艺或材质等质量问题引起的电网非计划停运、故障、省(市)公司和公司发布的事故通报和家族性缺陷。第四条本办法主要对供应商设备质量及售后服务进行评价,不包含对供应商商务资质及合同履约等情况的评价。第五条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中国电科院。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国网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主要职责(-)负责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的归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相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二)组织开发完善基于设备(资产)运维精益管理系统(PMS2.0系统)的运检环节供应商绩效评价信息系统(
3、以下简称“评价信息系统”),并推进系统应用;(三)负责组织开展公司总部招标采购的电网一次设备、装置性材料、辅助类物资等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工作;组织各省公司负责的配网协议库存招标物资等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工作。(四)负责审定公司系统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物资招标采购环节;(五)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工作。第八条国网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提供评价供应商名单、编码、供货信息及供应商设备评价细度等;(二)负责发布电网一次设备、装置性材料、辅助类物资等运检环节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公司总部物资采购技术评标环节。(三)负责将运检环节供应商
4、评价结果在总部组织实施物资招标采购环节应用情况反馈至公司设备部。第九条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院”)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公司系统特高压交直流电网一次设备和装置性材料设备质量问题;(二)负责审核并认定电网一次设备、装置性材料、辅助类物资的家族性缺陷;(三)协助开展公司总部招标采购的电网一次设备、装置性材料和辅助类物资等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工作;协助指导各省公司开展省级实施的配网协议库存招标物资等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工作。(四)协助公司定期通报供应商设备质量评价情况。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设备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供应商绩效评价的归口管理。组织省检修公司、地
5、市级供电公司开展本单位电网一次设备、装置性材料、辅助类物资等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工作,组织地市级供电公司开展省级实施的配网协议库存招标供应商绩效评价。贯彻落实公司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的相关要求,建立并完善评价和考核工作机制,并报送评价结果;(二)组织省检修公司、地市级供电公司在评价信息系统中报送设备质量信息;(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家族性缺陷的认定和整改验收,对因设备质量原因引起的重大设备非停和事故进行发文通报;(四)组织审核本单位设备质量信息,利用评价信息系统,定期组织开展主观、客观评价工作,并组织编制评价报告;(五)负责跟踪、协调供应商绩效评价结果在本单位招标采购中的应用情况;(六)组织开展本单位
6、供应商绩效评价工作宣贯和培训。第十一条省公司级物资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负责提供评价供应商名单、编码及供货信息等;(二)负责组织发布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结果,并在省公司具体实施的招评标活动中应用,并将应用结果反馈至设备部。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电科院主要职责(-)收集省公司发布的质量事件通报、家族性缺陷以及本单位在技术监督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等,录入供应商绩效评价信息系统;(二)审核省检修公司和地市公司提交的22OkV及以上等级各类电网一次设备、装置性材料和辅助类物资等质量信息(包括缺陷、质量事件、降级事件);(三)协助开展电网一次设备、装置性材料、辅助类物资的家族性
7、缺陷审核及认定工作;(四)在省公司指导下,开展本省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的客观评价,编制评价工作报告;(五)协助开展供应商绩效评价工作宣贯和培训。第十三条省检修公司、各地市级供电公司运检部门主要职责(-)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县公司,收集并审核所辖设备的质量信息,及时录入评价信息系统;(二)组织开展本单位及下属县公司疑似家族性缺陷设备的申报和分析;(三)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县公司运检人员利用评价信息系统对各评价细度中的供应商开展主观评价;(四)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工作的宣贯和培训。第十四条县公司运检部门主要职责(-)收集并审核本单位所辖设备的质量信息,定期录入评价信息系统;(二)组织本单位运
8、检人员利用评价信息系统对各评价细度中的配网设备供应商开展主观评价;()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工作的宣贯和培训。第三章评价内容和工作要求第十五条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对象为电网一次设备、装置性材料和辅助类物资,按照设备类型和电压等级划分评价细度,评价结果只代表供应商在该评价细度下的绩效等级。第十六条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分为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总计100分。客观评价是根据评价信息系统收集的设备质量信息,按照质量评级标准,依据相关算法得到的分数。主观评价是运检单位依据运行经验、用户使用体验、售后服务情况等得到的分数。第十七条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方法参见公司相关标准和工作方案,供应商绩效评价结果
9、原则上从优到劣可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第十八条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应采用近5年内的设备质量信息,采用质量信息滚动更新模式,每年定期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反馈至物资招标采购。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电力公司、中国电科院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6日前,将设备质量信息录入评价信息系统O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二十条工作流程具体如下:(-)由公司物资部发起供应商评价整体工作,下发工作方案;(二)由公司设备部依据公司供应商评价整体工作方案发起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工作,下发工作方案;(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按照要求收集设备质量信息,并在评价信息系统中完成填报、审核及评价工作,评价结果经审核盖章
10、后上报公司设备部;(四)中国电科院审核公司级设备质量事故通报及家族性缺陷信息,并录入评价信息系统;(五)公司设备部以各单位报送设备质量信息为基础,完成总部招标采购物资的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工作;(六)公司物资部公示并发布供应商评价结果,并将该结果应用于物资采购,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o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一条公司物资部负责将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结果应用于总部物资采购技术评标环节,同时将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反馈至设备部(具体见附件2)。第二十二条若投标人为集成供应商,无评价结果的,在投标中要求采用评价结果不低于“C级”的供应商设备。第六章组织纪律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机制,全面管控各
11、级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员开展供应商绩效评价工作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受其他任何人员影响,不接受任何财物或者宴请等其他好处,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公司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做好评价过程资料和结果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向外发布、透露相关信息。集中评价专家不得对外透露专家身份(包括本人及其他专家身份),以及出席集中评价工作的相关信息,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集中评价工作期间严格控制对外通信联络。第二十六条严格集中评价工作纪律。进入集中评价工作现场前主动上交个人通信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设备。工作期间服从统一组织安排,遵守作息时间
12、,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场所。不得在工作过程中私下与供应商接触,影响评价公正性。不得在集中评价工作时段进行与评价无关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按照“谁填报、谁负麦,的要求,客观、完整填写设备质量信息。若出现瞒报、漏报或被检举的情况,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对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或不能客观履行职责的,由专家选派单位对其进行相应处理。第二十九条集中评价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专家选派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集中评价期间违反现场工作纪律的;(二)违反保密纪律向他人透露评价结果有关情况的;(三)私下接触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的。第七章评估与考核第三十条公司设备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网设备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运检环节电网设备供应商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图运检环节电网设备供应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反馈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年第*批物资集中招标运检环节供应商评价结果应用反馈表序号应用项目是否应用供应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规则(若写不下,可另附说明)(一)技术评标1234567国网物资部(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