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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地方标准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一)任务来源上世纪60年代来,本市经历了霍乱的三次流行。1962年起,本 市医疗机构开设肠道门诊,对腹泻患者开展监测诊治,对霍乱病例及 时发现、报告、处置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年代变迁和疫情控制,肠 道门诊由霍乱防治演变成对霍乱、菌痢等肠道传染病监测与防治。21 世纪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卫生设施改善,本市菌痢等传统的肠道 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而又出现了诺如病毒、大肠杆菌等引起的肠 道传染病,病原谱发生了变化。监测结果显示前三位优势病原为诺如 病毒(占32. 23%)、致泻性大肠杆菌(17. 26%)、轮状病毒(10. 41%), 传
2、统肠道传染病如霍乱、菌痢仅占3%o本市先后制定了上海市医 院肠道门诊工作规范(沪卫疾控19983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 传染病专用门诊设置的基本卫生要求(沪卫规建(2003) 89号), 对规范设置和开展肠道门诊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本市肠道门诊 的单病种肠道传染病监测逐渐演变成腹泻病综合监测,原先制定的工 作规范等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肠道门诊设置和工作开展需要。2003年来,上海常住人口由1840. 56万人增长至2017年2418. 33 万人,医疗卫生机构数由2319个发展到5144个,而肠道门诊设置数 量、人员配备等呈现下降趋势。因预检分诊要求不一,部分医疗机构 肠道门诊接诊量低,未充
3、分发挥专用门诊对腹泻患者、重点病例隔离 诊疗功能,亦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本市肠道门诊的设置仍参照很早 发布的两个文件进行设置,人员配备、硬件设置、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均已无法满足当前“及时发现”、“早期预警”、“有效阻断”、“精 准防控”的传染病防控工作需求。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肠道门诊 设置的相关标准。为适应新时期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需求,本市亟需制 定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建立标准化的肠道门诊专用门诊, 提升本市传染病早期监测预警与应急应对能力。因此,2020年,上 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了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医疗机构肠道门 诊设置规范的需求,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于当年立项。(二)
4、预期目标通过本标准的制定和贯彻实施,指导和规范了本市各级医疗机构 肠道门诊设置的选址、开设要求、平面布局、区域设置、消毒卫生要 求与废物处理、人员要求、信息报告要求等相关工作,在区域卫生信 息化的整体框架下有效开展肠道门诊传染病各项防控工作,使今后肠 道门诊肠道传染病监测和防控工作有据可依、医疗机构有标准可参 照,提高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合理化布局,强化防控效果,保障人民 健康。(三)主要起草单位情况为确保本标准制定工作顺利推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成立 了标准编写组,邀请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徐汇区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 海市徐汇区大华医
5、院、上海市徐汇区长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参 与,成员涵盖市级、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医疗 机构等相关单位。二、标准编制原则(-)坚持协调性和一致性原则,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基 础标准、国际文件的要求保持一致标准制定过程中,立足本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面临的现状和存在 的问题,吸收国家、本市有关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设情况等文件要求, 包括上海市医院肠道门诊工作规范(沪卫疾控19983号)和上 海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设置的基本卫生要求(沪卫规建 (2003) 89号)等,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基础标准等相关文件要 求保持一致。(二)坚持实践性原则,注重提炼已有经验标准制定过程中,力求
6、调研充分,征求意见覆盖全市多家区疾控 中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员会监督所和分管部门及职能机构,内容涵盖了肠道门诊设置的选 址、开设要求、平面布局、区域设置、消毒卫生要求与废物处理、人 员要求、信息报告要求等相关工作,尽可能了解本市医疗机构肠道门 诊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标准结合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和肠道门诊 工作实际,目的是使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可以参照标准进行总 体设计、人员配置、各项工作开展等,具备可操作性。(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注重过程和结果指标相结合针对本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标准编写 组对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针对性
7、分析,通过专家研讨会议 等形式,寻求解决方案,全面涵盖肠道门诊从硬件到软件、从人力到 物力、从监测到防控所需条件的各个环节。三、标准编制过程(一)启动阶段2020年7月,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标准编写组,启动 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定期会商、讨论机制。(-)广泛调研、充分研讨,形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标准制定前,标准编写组广泛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学习标 准化建设相关文件和标准、研读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设相关政策文 件,充分了解本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开设的实际情况、面临的现状和 存在的问题,并于2021年1月13日召开了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 范专家研讨会,明确了标准的框架及主要内容。2020年8月
8、至2021年6月期间,标准编写组在深入调研及广泛 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工作组讨论稿。(三)多方听取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2021年7月22日,标准编写组在形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的基础 上,邀请了相关领域的7名专家召开了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专 家研讨会,对讨论稿中的标准内容进行了征求意见和充分的讨论。根 据专家会上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四)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2021年9-10月,标准编写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全市范围内广 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回函19份,其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5份、卫生 监督机构1份、三级医疗机构5份、二级医疗机构4份和社区
9、卫生服 务中心4份。收到意见和建议42条,其中吸收采纳24条、部分采纳 和修改后条款变更9条、暂不采纳9条。2021年10月29日,标准编写组对反馈的意见逐一讨论,确认 是否采纳,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对不采纳意见给出充分的理由,形成 标准修订稿。2021年11月2日,标准编写组再次邀请卫生行政部门、区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召开专家会,对修订稿征求意见,进一步完 善标准。2022年6-10月,标准编写组将完善后的修改稿邀请上海市质量 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 会等相关专家进行函审,共收到回函3份、收到意见和建议34条, 其中吸收采纳32条、部分采纳1条、暂
10、不采纳1条。2022年11月,标准编写组对反馈的意见逐一讨论,确认是否采 纳,对标准进行了再次修改,对不采纳意见给出充分的理由,形成最 终版本的标准修订稿。2022年12月,标准编写组将标准修订稿送上海市医疗服务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形成标准送 审稿。四、标准主要结构与关键技术内容说明(一)标准主要结构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肠道门诊设置所需的总体建筑设计、结构及设 备设施、人员管理、消毒卫生要求与废物处理、公共卫生要求和信息 化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开设肠道门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 .选址规定了本市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选址要求、入口标识、用房 面积、预留场地等
11、相关工作要求。2 .开设要求规定了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每年开设月份、每日开 设时间段及关闭和更换场所的条件。3 .平面布局规定了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肠道门诊需要划分的污染区、潜在 污染区和清洁区以及工作流程。4 .区域设置规定了本市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和清洁区 内各类功能性房间设置的具体要求。5 .消毒卫生要求与废物处理规定了本市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具体处理 的标准、病例呕吐物和排泄物处理要求、手卫生要求、空气净化与消 毒、环境和物体表面清洁与消毒、给水系统等相关要求。6 .人员要求规定了本市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的医护人员配备数量和 职称、专家组
12、构成、人员日常业务培训和职业防护等要求。7 .信息报告要求规定了本市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信息化建设所需要的各项要 求,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硬件如信息化建设和电脑、打印机、 网络等设备配置,软件如信息安全维护等相关要求,以及需承担的公 共卫生工作职责和任务,如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等要求。(二)关键技术内容说明上海市已有的肠道门诊开设要求相关的文件包括上海市医院肠 道门诊工作规范(沪卫疾控19983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传染 病专用门诊设置的基本卫生要求(沪卫规建(2003) 89号)等, 在这些文件基础上,针对本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 问题,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
13、市肠道门诊选址、 开设要求、平面布局、区域设置、消毒卫生要求与废物处理、人员要 求、信息报告要求等相关工作。L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开设肠道门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二级及以 上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同样适用。肠道门诊是肠道传染病患者发现和诊治的首道关口,具有“早发 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重要功能。本标准即在本市相关文 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工作开展需要,适用于开设肠道门诊的各 级各类医疗机构,新建肠道门诊亦可参考此标准进行建筑设计、规划 与设置。2 .术语和定义肠道门诊和隔离留观室的定义结合了本市已有的两个文件内容 和本市实际开设情况制定;腹泻的定义来源于
14、WHO对其的定义标准。 监测点医院的定义是根据上海市传染病监测方案(2016版)(沪 卫计疾控201634号)的要求进行制定。3 .选址选址要求的独立设置和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的用房面积大小 沿用了本市已有的文件要求。在本条款中,额外新增了肠道门诊入口 标识要求,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患者,引导他们在医院诊治过程 中能更容易找到肠道门诊所在位置,方便就诊。额外新增了肠道门诊 需场外预留场地、设备等相关的具体要求,目的是为了应对今后本市 可能发生的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或不明原因的胃肠炎症状为主的疾 病诊治等,满足公共卫生的防控要求。4 .开设要求肠道门诊的每年开设月份、每日开设时间段等内容在本市现
15、有的 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能更明确自己的 开设职责。同时,在本条款中,特别指出了肠道门诊的关闭和更换需 得到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关闭和更换,目的是为了 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更换甚至关闭过程中的要求,明 确肠道门诊的开设是辖区乃至本市肠道传染病患者就诊和开展各项 监测工作的整体要求,不是作为某一医疗机构自主开展的行为。5 .平面布局肠道门诊平面布局一共包括了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和清洁区共三 个区域,满足肠道门诊患者实际诊疗和医护人员感染控制的需要,各 级医疗机构在设立肠道门诊时需合理进行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 区的建筑设计和流程规划。本条款中,
16、为了更好的服务各级医疗机构 设置三个区域和相关人员进出通道等各项要求,额外提供了附录A; 该附录提供了肠道门诊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的平面布局设计 以及人员、物品进出肠道门诊的流程,能供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 计时进行参考。6 .区域设置(1)污染区肠道门诊污染区内各类功能性房间的设置种类参照了本市已有 的两个文件要求进行,如患者专用通道、预检处、候诊区、诊室、治 疗室、输液室、隔离留观室、检验室、药房、污物间、患者卫生间等。 在本条款中,新增了每个功能性房间如诊室、治疗室、检验室、输液 室、隔离留观室等内部布局的具体要求,包括了应具有的设备仪器种 类和数量、面积具体大小的范围等;新增了如患者专用卫生间的内部 设置要求,包括了大便器、小便斗、呕吐物处置要求、洗手设施、洗 手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