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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南中心学校食堂财务审计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不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实维修学生合法利益,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全县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食堂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都必须接受审计。第二条各镇场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应该成立学校食堂财力审计小组,对所辖单位和本单位的食堂财务进行实时审计或年度审计并于每年六月底前将审计结果报送县教育局审计股。第三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县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
2、服务。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学校食堂财务进行审计。委托经营的单位每学年必须报送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食堂财务审计报告到教育局审计股。第四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第五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六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