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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即珍贵、濒危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到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经济补偿。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补偿工作的
2、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公安、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统计等职能部门应协助做好野生动物致害损失的评估及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致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致害情况调研,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二)在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区设置警示牌,开展有关致害
3、野生动物生物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工作;(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四)制定野生动物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急预案。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公民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种植的农作物、畜牧渔业活体、经济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地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养的畜禽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四)对居民房屋、畜圈等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五)区级以上林业
4、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形。第七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对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二)对围观、挑逗、故意伤害或主动攻击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三)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对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木或者养殖水产造成损毁的。(四)对散养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的畜禽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六)人工繁育、运输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
5、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人身伤害补偿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保护或记录现场,并在抢救、治疗结束后30日内或者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或者递交补偿申请表。人员受到伤害的还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例、发票及用药清单等相关证明。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和住址;单位申请的,应注明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二)具体的损害事实、损害证明材料、赔偿要求和理由等。(三)造成部分
6、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补偿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受申请的机构记入笔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调查,获取相应证明材料,并出具同意补偿或不同意补偿的初步处理意见。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且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做好调查记录,并如实填写调查登记表。调查登记表应具有调查人员,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及村(居)委会三方签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补偿申请材料和调查登记表一并报送区人
7、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调查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重新调查核实。公示期满,申请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出具补偿认定表,同级人
8、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决定的全部金额结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第十一条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全额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费按照所在市、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所在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实际误工天数
9、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实际医疗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费,残疾补偿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额度为所在市、区上年度居民人均收入的5倍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额度为所在市、区上年度居民人均收入的10倍一20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害人可向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由受害人预付。(三)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支付全额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偿费总额为所在市、区上年度居民人均收入的15倍25倍。(四)造成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损失的,按照核
10、实的损失量和所在市、区上年度该类农作物或者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额度不低于全部损失的60%。(五)造成畜禽受伤的,补偿实际发生治疗费的50%70悦最高额不超过所在市、区上年度该畜禽市场价格的50%;造成畜禽死亡的,按照所在市、区上年度该畜禽或水产类别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额度不低于全部损失的60%。(六)造成养殖水产被采食的,结合评估损失量,按照所在市、区上年度该水产类别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额度不低于全部损失的60%。(七)造成合法财产损毁的,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市、区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的70%予以补偿。不可维修的,按照不低于受害人所在市、区上年度平均市场价的60%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11、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救助。第十三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费,由区财政担负。发生较大范围野生动物致害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且对区财政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市财政对相关区给予适当补助。损害补偿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区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第十四条虚报、冒领、骗取补偿费的,由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补偿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补偿申请表、调查登记表、补偿认定表等格式文书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级人民政府免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