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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一)感情基础牢固的财产分别和感情基础不牢固的财产分别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当事人的感情基础牢固与否,将财产分别分为感情基础牢固的财产分别和感情基础不牢固的财产分别。传统观念认为感情好的夫妻应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无论在情感关系上,还是在财产关系上,都不分彼此,形成牢固且共同程度较高的生活共同体。然而伴随现代社会个体化的崛起,即使是感情牢固的夫妻也会愿意选择实行财产分别所有。比如,访谈案例中,夫妻双方均出生于50年代,初婚,育有一女。妻子是重点大学的老师,丈夫是企业高管。双方收入一直大体相当。因为两人都工作繁忙,无心掌管家庭财政大权,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各自收
2、入各自保管的局面,甚至对对方的收入和花销也不管不问。双方对家庭日常生活支出默契地公平分摊。一方即使是购买房产也不跟对方商量,直接用自己的积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对这种生活状态都很满意。妻子说:“这种情况在我同学朋友里很常见,大家都想开了。比起买菜做饭,我不如把那点时间拿来教育孩子、自我充电。时间得用在刀刃上。况且,我连自己的钱都没数,哪有心思管他的钱。现在我买房都不用跟他商量,花的是我自己的钱J对于感情不牢固的夫妻,当事人出于防范离婚风险的考虑更倾向于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尤其是双方分居、一方起诉离婚等夫妻感情濒于破裂的特殊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共有的情形更是荡然无存。两人为自己打算得多,为对
3、方着想的少。比如,访谈案例中,夫妻都是90后,初婚,育有一子。男方在家人的帮助下开了一个小店卖啤酒和烤鸭,店面不足10平米。丈夫说:“媳妇儿嫌自己挣得少。她自己挣的钱从来不给家里花,也不给孩子花,都在自己手里攥着。家里的开销都是我拿。孩子主要是我爸妈帮带,她也不太管。她跟我要钱,不知道她都拿去干嘛,我也不愿给。”比如,访谈案例中,夫妻双方是80后,初婚,育有一子。妻子在县城的药店做药剂师,丈夫打零工。结婚12年,起初感情还不错,但后来矛盾增多,经常吵架。妻子说:“最初丈夫的收入都如数上交,后来因为总吵架,我就偷偷攒了一些私房钱。结果被他发现了。他挺生气,从此以后挣的钱就不给我了;家里开销也不管
4、。后来我把我所有银行卡密码、手机密码都换了,也不让他知道。他有时在家也会管管孩子。儿子不希望我俩离婚。就是为了孩子,才不离这个婚。”以是否具有牢固的感情基础为标准,对财产分别所有进行分类,意义在于法律应注意充分尊重感情基础不牢固之当事人的财产分别需求。相比感情基础牢固的当事人而言,前者由于缺乏良好的沟通交流,以默示而非书面的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对这类当事人证明存在财产分别状态的举证要求适当降低。(二)初婚者财产分别和再婚者财产分别根据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属于初婚还是再婚,可以分为初婚者的财产分别再婚者的财产分别。双方均为初婚的,为初婚者财产分别。他们既可能是感情基础牢固的当事人
5、,纯粹出于个性化的需求,从而非书面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为再婚者财产分别。尽管不排除再婚家庭共同共有的可能,但其实行财产分别的可能性往往更大。再婚家庭天然稳定性很低,尤其是没有共同子女的夫妻。他们不同于初婚者之处在于,双方大都有凑合成分。我国俗语“半路夫妻硬如铁”,就反映了再婚夫妻各自算计、貌合神离的情感关系。比如访谈案例中,双方中年再婚,各自都有前婚子女,却没有共同子女。虽然共同生活十多年了,但双方都各自掌管自己的收入。以当事人是否属于再婚为标准,对财产分别进行分类,可以从人口学和社会学意义上分析夫妻财产关系的发展趋势。只有基于社会学和人口学最新研究和大数据统计分析成果的
6、立法才是与时俱进的。随着离婚率不断升高、离婚人数逐年增加,再婚人数也大幅增长,由此可以初步预测非书面约定财产分别的家庭会越来越多。(三)青年人的财产分别和老年人的财产分别根据当事人开始实行分别所有所处的年龄段,可以分为青年人的财产分别和老年人的财产分别。显然,青年人是实行财产分别所有的主力军。他们具有张扬的个性和个人主义的理念,以实际行为选择更适合自身的婚姻财产关系。近二十年来兴起“两头婚”和“AA制婚姻”往往是“80后”、“90后”们的自主选择。目前在江浙地区盛行的“两头婚”,就是一种新兴的婚姻形式。双方既不是男娶女嫁,也不是女招男人赘。小家庭与双方原生家庭保持一定的“黏性”,通常夫妻在双方
7、父母家交替居住,或者夫妻单独居住但与双方父母均保持密切的日常生活联系。两头婚的姻亲一般都是当地人,且都有一定的家产。通过这种婚姻形式,姻亲双方无须顾虑自家财产的流失。比如访谈案例中,夫妻双方的父母给小家庭的钱保持大致对等,夫妻与各自父母之间不分你我。但是各自父母给的钱都归各自所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金库二这说明两头婚的当事人已经默认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由于青年人处于价值观不断发展变化的阶段,青年人实行财产分别,往往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尤其在长期、动态的两性关系中,青年人财产分别可能是追赶时髦的一时心血来潮,也可能是双方吵架后暂时的赌气冲动。因此在考察青年人是否实行财产分别所有时,应当注意是否存
8、在长期稳定的财产分别状态。而老年才开始实行财产分别的一般是老年再婚者,出于财产继承、家庭代际关系等多重考虑,他们更倾向于实行财产分别,因此其约定是成熟考虑、精心算计的结果,故财产分别的稳定性较高。考虑到老年人再婚的存续时间一般不会特别长,因此实行财产分别所有的状态也不会持续时间太长,不能因为财产分别时间短暂,就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对财产分别的夫妻适用离婚补偿时,老年人的离婚补偿既要考量婚姻时间短暂,也要注意到老年人需要更多的生活照料和情感关怀,因此再婚老伴可能承担了比较繁重的护理工作。不能因为再婚时间短暂就对其家务劳动的付出忽略不计,反而在估值时应当格外重视该家务劳动所
9、发挥的关键积极作用。例如:一对青年夫妻结婚三年离婚,没有共同子女。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照料一般较少。一对老年夫妻的婚姻虽然也仅存续三年,但一方对另一方的起居饮食、住院陪护,相比前者要付出更多。因此对后者的离婚补偿应当适当提高。再一方面,青年人实行财产分别更乐于签订书面协议,讨论财产关系更加开放、大胆。而老年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文化水平、法律素养的限制,很少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以当事人的年龄为标准,区分青年人财产分别和老年人财产分别,意义在于一是,两者实行财产分别的稳定性不同,对分别所有的需求以及实施财产分别的动力和原因不同,在认定法律效力时应当注意到这点;二是双方的举证能力不同,因此
10、对双方举证要求应当不同;三是,离婚补偿的标准应有所不同。(四)有共同子女者的财产分别和无共同子女者的财产分别根据财产分别所有的当事人是否有共同子女,可以分为有共同子女的财产分别和无共同子女的财产分别。一方面,共同子女可以构成夫妻的情感纽带,双方出于对子女的感情一般会更乐于为家庭付出。共同子女的出生也使两人利益更加一致、目标更加统一,因此共同子女使双方共同体程度得到加强。另一方面,由于共同子女的到来,导致包括家务劳动在内的共同家庭活动增多,由此导致夫妻双方经济往来、财产混同和相互帮助增多。同时,对日常生活支出的分配变得繁琐、麻烦,故实行财产分别的操作难度变大。因此,一般来说有共同子女的家庭,实行
11、财产分别的相对较少。即使是再婚夫妻,如果他们有共同子女,也可能会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而没有共同子女的家庭,即使是初婚,也往往会非书面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比如,访谈案例中,夫妻双方都是“70后”,两人都在北京做律师,自愿选择终生不育。双方具有较好的法律素养,明确表示“我们在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二之所以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因为双方感情很好,觉得没有必要。最重要的是,任何一方都没有大的债务风险,不签订书面协议也不存在“被负债”的风险。以共同子女的有无为标准,对非书面约定财产分别进行分类,一方面,对有共同子女者的财产分别认定应当更加慎重;对无共同子女者的财产分别举证要求可以适当降低。另一方面,由于抚育子女是
12、家庭最核心、最普遍也是最艰辛的职能和家务活动,因此在确定离婚补偿标准时,应当区别对待。没有共同子女的财产分别当事人,更希望贯彻财产分别,较低的离婚补偿更能满足这类群体的偏好。(五)无特殊事由的财产分别和有特殊事由的财产分别以当事人发生财产分别时,是否存在特殊事由,可以分为无特殊事由的财产分别和有特殊事由的财产分别。特殊事由是指足以影响当事人对财产关系之态度和意愿的特别事件或特殊婚姻状态。主要包括: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导致共同财产可能被执行的、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事由、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分居、离婚冷静期以及一方宣告失踪或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等。上述事由都导致夫妻双方不愿或客
13、观上已不能实行共同财产制。当然,在上述特殊事由下,如果双方不能就分别所有达成合意,仍然不能武断地认定双方约定实行分别所有。但是,如果说感情不牢固的夫妻还有发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余地和可能,未必一律实行财产分别,那么发生特殊事由时,夫妻双方愿意实行共同共有的堪称微乎其微。有特殊事由的当事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动力显然大得多。以特殊事由的有无为标准进行分类研究的意义在于,有特殊事由的当事人成立分别所有财产关系的认定标准应当降低,应慎重认定为共同共有。(六)无口头为定的财产分别和有口头约定的财产分别以双方是否达成分别所有的口头约定,可以分为无口头约定的财产分别和有口头约定的财产分别。显然,无口头约定也无
14、书面约定的财产分别是默示财产分别。但是对财产分别所有仅有口头约定的当事人,仍然要结合当事人达成口头约定时所处的外部环境和财产关系状态综合判断财产分别约定是否成立。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既有海誓山盟的甜言蜜语,也常有一时冲动的负气言语,不能全部当真。例如,夫妻双方吵架时,常会赌气说“以后各过各的”,甚至双方冷战或一方离家出走出现短暂分居,之后又重归于好。对此不应认定双方达成了财产分别的口头协议。为了保证夫妻财产约定的严肃性,如果仅有口头财产分别约定,后来一方反悔并举证证明有财产共有行为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分别所有的夫妻财产关系。只有当事人确实存在长期、稳定的财产分别行为时才能予以认定。这种分类的意义
15、在于,对财产分别的口头约定,应当鉴别当事人是否只是一时气话或者玩笑话。当有财产分别行为时,口头约定可以作为证据之一辅助判断双方的财产分别合意。通过访谈发现的一些规律:一是,一方或双方财产较多时,无论男女都想分别所有。二是,感情不好的,无论男女都想分别所有。三是,对女方而言,始终希望自己所得自己所有;对男方所得,有些女性希望共有,而且要由自己管理支配,有些女性则能够接受分别所有。四是,对男方而言,其对女方所得一般没有共有的强烈意愿但不排斥交由自己统一管理;对自己所得,有些男性希望个人所有、自由支配,有些男性能够接受共有,也愿意交给女方管理。可见双方均愿意或接受财产分别所有的交集很广。如果希冀在不冲击现有家庭财产制度的基础上,满足特定人群的财产分别诉求,就应当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效力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