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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开阔学术视野,提高学术讲座质量,促使学术活动及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在原学术讲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政策及其他院校做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学校有关部门举办,由学校教师和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专题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第二章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第三条学术讲座的内容应遵守国家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理论引导、严谨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人文精神,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
2、、消极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同时提倡和贯彻“双百”方针,支持学术争鸣和学术创新。第四条讲座要充分考虑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部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突出基础教育理论研究、教育创新以及学校各专业的最新发展趋势、研究动态的交流和研讨,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科研发展服务。第五条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第六条学术讲座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各相关部门应对学术讲座内容和主讲人严格审查把关,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
3、确保讲座的质量和效果。第三章校企合作共同建设的原则第七条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可以聘请行业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第八条校内高级职称教师两年内须做一次学术讲座。所有外出参训教师在培训结束后须在各系部做一次主题讲座。鼓励校内青年教师积极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第四章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学术讲座主要由各系部承办,教研处负责考评和管理,坚持系部组织申报、教研处审批管理的原则。第十条各系部每年年初要认真规划本部门的学术讲座,并报送教研处登记备案。未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学术讲座将不给予经费支持。第十一条各系部须在学术讲座
4、前一周填写学术讲座申请登记表,并附上“专家个人简历”和“讲座内容摘要”,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学校教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时在教研处领取海报并张贴宣传。第十二条讲座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则需提前办理调课手续。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做好讲座的宣传、组织工作。(一)承办单位应在讲座举办前三天通知师生参加,并张贴海报(不少于2处)进行宣传,以便师生参加;讲座主讲人不得随意更改讲座题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须提前与教研处联系。(二)承办单位应组织好师生参加讲座,负责会场布置、主讲人接待等工作,维持会场良好秩序。(三)讲座结束后,承办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
5、讲座的讲稿、课件、照片、新闻稿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及时报教研处备案。教研处收到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第十四条各教学系部每学年至少应聘请2-5位与本专业相关的校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座。第十五条各教学系部学术讲座完成情况计入系部年度科研考核工作量,教师个人学术讲座完成情况计入本人科研考核工作量。第五章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第十六条学术讲座经费由教研处根据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预计开展的学术活动向学校编制预算,经批准后由学校下达预算计划。第十七条学术讲座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专家学者酬金、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相关费用需向教研处提出申请,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我校学术讲座费参照太原市市直机关培训费
6、管理办法(2014年5月)的规定予以执行。1校外人员讲座费按实际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第一类:全国知名专家、院士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第二类:在某一领域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IOOO元;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第三类:中小学教师等举办的培训类讲座,2小时内不超过500元,4小时内不超过800元。2 .我校教师举办的全校范围内的讲座,时长为2小时及以上的,教授每场IOOO元,副教授每场500元,讲师每场300元。在系部范围内举办的讲座每场200元。以上讲座,若少于2小时者,视情况予以减半。3 .专家学者自驾车来我校做学术讲座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交通补助,参照我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进行报销。第十八条校外专家的学术讲座费用一律以零现金支付,实行本人银行卡转账支付,校内教师的讲座费用进入本人工资账户。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