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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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财资2019470号)、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

2、批准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与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使用的行为。让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的补偿,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补偿方式,均视同为出租行为。国有资产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无偿方式让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五条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决策、按规定确定底价;(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六条需处置和出租出借的

3、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明确。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工作流程和行为。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一)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

4、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二)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坚持“应进必进”,以公开交易方式处置。(三)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O(四)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

5、关规定。(五)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损:1 .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2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采取“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

6、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经批准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处置行为。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和程序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原始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由县政府审批处置。(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原始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办公用房,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处置。(三)行政事业单位除土地、房屋建筑物(含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外,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他资产,由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审批处置,报财政局备案。(四)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审批权限外的所有资产审批处置。(五)涉及国有资产

7、征收、拆除的,按上述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按征收办法及征收文件、拆除批复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办理。(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报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证据及资料申报,按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二)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的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方式进行处置。有偿转让、置换资产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注销、核

8、销和登记手续的依据。(三)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凭资产处置批复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完成资产处置信息更新,做到账实相符。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一)无偿转让、对外捐赠1 .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2 .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3 .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二)有偿转让、置换1 .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拟处置的房屋建

9、筑物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2 .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3 .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县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三)报废、报损1 .申请文件、资产清单、评估报告、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2 .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3 .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4 .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书。5 .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6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四)对外投资损失、坏账损失等资产损失,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

10、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规定处理。(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重大灾害及疫情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救灾及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第四章资产出租、出借规程和方式第十四条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核、批复和监督检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申报工作。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

11、项应制定实施方案,应由单位集体研究决策。第十六条实施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状况、用途、期限、承租条件、底价、依据、租金及增减、支付方式。第十七条出租底价采取市场询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方式确定。初次出租的资产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购置已用于出租、出借的同类资产,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采取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公开竞价招租的形式进行。第五章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管理及程序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审批。(一)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单项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国有资产,

12、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单项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财政局审批。(三)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单项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审批,报财政局备案。(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出租期限需要超过5年的,报县政府审批。(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程序:(一)申报。提供申请及相关资料。(二)审核。按规程和权限进行审核。(三)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第二十

13、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出租、出借资产进行日常维护、门前五包和物业管理,并协助县财政国资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坚持“应进必进”,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除不需要公开招租的情形外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可以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的情形有:(一)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二)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涉密事项、对内服务保障等特殊要求的,并按权限报经批准的。(三)其它经县政府批准的情形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重大灾害及疫情等临时购置的国有

14、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救灾及疫情防控结束后将新增加的国有资产报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需进行处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第六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相关税费后,足额缴入国库。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宁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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