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柴胡店镇鹤祥老年服务中心医养中心建设项目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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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宁津县柴胡店镇鹤祥老年服务中心医养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宁津县柴胡店镇鹤祥老年服务中心编制日期:二O二三年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宁津县柴胡店镇鹤祥老年服务中心医养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19-371422-85-03-053808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宁津县柴胡店镇西环西侧地理坐标(116度51分31.200秒,31度31分52.800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Q8411综合医院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九、卫生84,108医院841,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扩建

2、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宁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1330环保投资(万元)9环保投资占比()0.68施工工期1年是否开工建设J否口是:_用地(用海)面积(m2)42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要求,拟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中,三十七、卫生健康6、传染病、儿童、精神卫生专

3、科医院和康复医院(中心)、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中心、全科医疗设施建设与服务;四十、养老与托育服务1、长期照护服务机构(包括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农村养老设施等),拟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拟建项目已备案,备案代码为:2019-371422-85-03-053808。2、土地利用符合性分析拟建项目位于宁津县柴胡店镇西环西侧。根据宁津县柴胡店镇总体规划图,该土地利用现状为医疗保健用地,符合宁津县总体规划的要求。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1)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德政字(2023)19号可知,德州市宁津县共有2处生态保护红线区见下表。表1德州市生

4、态保护红线区分布表编号生态保护对象面积(km?)YS3714221110007大柳水库1.19YS3714221110008宁津水库0.86距离拟建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对象为西北侧11.20公里的大柳水库,拟建项目不涉及占用或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符合性根据山东省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拟建项目与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2拟建项目与“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宁津柴胡店镇)的符合性分析分类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

5、019)规定的一般控制区标准(区域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重点控制区标准)。区域内严格限制火电、石化、化工、冶金、钢铁和建材等“两高一资”项目建设(具体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强力推进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对现有的涉废气排放工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工业项目进园和集约高效发展,推进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拟建项目废气为食堂油烟和污水处理站废气,不属于两高一资项目,无需开展清洁

6、生产审核,拟建项目不属于工业项目。符合。水环境一般管控区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目标,鼓励企业主动开展计划外淘汰。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颜料、电镀、农药、化工、炼油、废旧塑料再生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拟建项目不涉及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建设用地一般管控单元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严格执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一企一档,标注地块内的风险源,标明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拟建项目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符

7、合。由上表可知,拟建项目符合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环境质量底线及分区管控要求。(3)与资源利用上线的符合性能源资源利用上线按照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机制要求,分解落实压减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完成省定压减任务。初步确定“十四五”时期,煤炭消费只减不增,按照每年2%压减,实际消费总量需等国家确定压减基调后由省发改委下达。水资源利用上线统筹全市地表水等各类水资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明确控制目标

8、。控制水耗较大的工业项目建设,新鲜水消耗较大的工业项目须进行水资源评价。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到2025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23年下降1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381左右。到2035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23年下降21%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11左右。土地资源利用上线与目标到202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432.07km2以上。确保基本农田不低于5283.02km2,质量稳定中有提高、布局更合理。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2031.50km2,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85.28km2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4

9、6.2Ikm2,基础设施发展用地需求得到保障。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达到19.61%,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到50.86万元/公顷。林地面积不低于575.36km2,全市林木覆盖率达45%,人均绿地面积达12.0OnI)通过对我市近十年土地利用变化规律进行分析后预测,到203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控制在6379.92kf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达2208.70km2,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95.49k肝,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控制在21.3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到95.47万元/公顷。拟建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项目,运营过程中生活用水取自宁津县柴胡店镇供水管网,不开采地

10、下水,用电来自宁津县柴胡店镇供电管网。拟建项目水、电等资源利用相对区域资源利用量较少,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线。(4)与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符合性分析表3拟建项目与“德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则)”符合性分析表管控簸基本原则符合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生产项目。2、禁止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不含延长产业链项目)。3、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不含压延加工)4、禁止新建再生铅项目。5、禁止新建石棉制品项目。6、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取水项目(饮用水按照相

11、关要求执行)。7、禁止新建石灰窑、粘土砖瓦窑项目。8、禁止钢铁、平板玻璃、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资源综合利用除外)、铸造、生活垃圾填埋(含扩建)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9、禁止新建、改建(新增设备和产能)及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10、禁止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和填埋场项目;对于其他已建及在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或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新(扩)建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11、禁止新(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拟建项目不属于文件中所列的禁止开发建设项目。符心限制开发建

12、设活动的要求敏感区域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1、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及为地表水源地输水的引黄、引江河道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规定。3、漳卫新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徒骇河干流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潘庄引黄干渠、李家岸引黄干渠、引徒总干、七一河、六五河等引黄

13、、引江河道以及其他具有引黄、引江功能的河道均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他河流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必须设置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加强对主要河流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两侧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4、加强对黄河的保护,沿黄区域开发建设须满足相应管理和保护要求。拟建项目用地性质为医疗保健用地,选址不属于敏感区。符4口O5、加强对大运河的保护(包括卫运河、南运河)。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大运河山东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导则(试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范围和

14、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大运河山东省德州段遗产保护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运河(德州段)遗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通知中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除依法批准的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6、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同时须经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及以下森林公园执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己

15、编制总体规划的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有具体管理要求的可在要求范围内进行,并经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未列入生态红线但具有保护意义的大型集中林地、森林公园等区域应加强管理和保护,禁止工业项目建设。7、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范围内或规划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或管理要求,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要求,实行分区管理的湿地公园其建设活动应符合分区管理要求,各种建设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8、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相关规定,禁止进行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进行条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重大建设工程,在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报相应级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9、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进行开发建设,执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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