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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佳木斯大学考试工作条例(修订稿)(佳大校发20XX56号)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巩固加强理解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检测教学效果、从而有的放矢地改进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为了确保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学风,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切实加强考务管理,从严治校,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考务组织领导第一条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主管副校长,教务处长、各学院院长,主管副院长,考务科正、副科长及教学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对题库审查、验收;对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并于期初听取各学院(系、部)考务领导小组对上一学
2、期考务工作的汇报。第二条 各学院(系、部)成立考务领导小组,由学院(系、部)主管领导、系主任、专家及骨干教师组成,其职责是在大学考试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落实检查本学院(系、部)的考务工作,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对所命试题进行审定,于期初向学校考试管理委员会汇报上一学期的考务工作。第三条 学校考试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学院(系、部)考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学院(系、部)教科办负责。第二章 复习考试第四条 复习要全面系统,严格要求。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所学知识加以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进一步掌握所学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达到融会贯通。提倡在复习阶段师生之间、
3、学生之间展开研究讨论,但不允许教师在复习阶段指定复习提纲,坚决禁止划范围,指重点或暗示考题等。第三章 命题规则第五条 命题一定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的基本要求,难度适中,避免出偏题、怪题,主观性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适当(按课程性质不同而异,一般可为4:6)。要有利于开展素质教育,要能考出学生的真实水平,促进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对学生学习效果给出客观评价。试题的覆盖面应为该门课程讲授的基本内容,侧重点按教学要求有适当倾斜。第六条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要统一命题。命题一般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担任过主讲的教师或主讲教师承担,也可由几名任课教师共同拟定,最后由教研室负责人审定。有
4、条件的教研室,主讲教师不参与命题,试题由教研室负责人或其他非任课教师拟定。第七条 凡是结业考试而未采用试题库的科目,每次必须同时拟定两套份量相当的试题,每套试题要附有参考答案和详细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试题质量并签署意见,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试题分别密封在两个试题袋内,在指定时间内送考务科题库登记、编号,并由考务科随机指定一套试题为正式试题,另一套为重考试题或备用试题。参考答案和详细评分标准由出题教师所在学院教科办妥善保管备查。第八条 根据课程性质和考试要求的不同,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开卷、闭卷、实际操作、读书报告、答辩、作小论文等多种方式。鼓励广大教师根据本门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探索
5、多种形式的考试方法,特别是实践性环节,要注意操作技能的考核。但每门课程的超常规考核方法,第一次试行时应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题量大小要适当,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口试时间为10-15分钟,不论笔试或口试,都应按给定时间拟定题量。第十条 试题在打字和印刷过程中,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由专人负责,试题的复制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打字印刷的底稿,一经用完要立即销毁。进入考场的每份试卷必须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命题教师要使用统一印制的试题纸打印试卷,题与题之间的空白量要和试题的答题量相适应。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试题,考务科有权拒收。印刷后的试题底稿存入考务科试题库。第四章 考试安排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
6、由学校教务处考务科组织和管理,期末考试公共课部分由考务科安排考试时间,非公共课部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考试时间。考试地点(教室统一分区划片)及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安排。第十三条 考试安排必须提前四周报学校教务处考务科。考试安排一旦确定,不得自行变动。第五章 监考须知第十四条 每科考试设主考一人,负责本门课程在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每个考场设主监考一人和监考一人,主监考、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师担任。主监考和监考共同负责本考场考试过程的实施。第十五条 主监考、监考两人必须提前30分钟共同到学院教科办领取试卷和草纸,到考前这一段时间试题的保密工作由监考教师负责,监考教师要提前20分钟进入考
7、场,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第十六条 主监考和监考要认真安排考场学生座位、整顿考场,让考生把其周围的书、本、纸等送到指定地点。对小班教室,要单人单列就座,书桌要面向前、背向后;双人桌或三人桌要一人一桌;阶梯教室要做到横排两人间空二座。监考教师可以随机安排学生座次顺序,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有权临时调动考生座位。 第十七条 宣布考场规则和答卷注意事项。第十八条 清点考生出、缺席情况并作记录,记录在试卷封皮上。第十九条 发考卷及用纸,并要求学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考卷及答题卡上正确填写学院、专业、班级、姓名和学号,不填写者,后果自负。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要配带监考标志,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经常巡回检查,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按佳木斯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一)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闲谈及议论考题或学生答卷情况等干扰或影响学生正常答卷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的。(三)纵容考生做弊或提示、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经常出入考场,要关闭手机及其它通讯工具,要认真核对考生的证件(考试证),重考(修)的学生还应出具准考证。无考试证或证件不全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其试卷按零分记。第二十二
9、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地关心、爱护学生。若发现学生临时有病不能考试时,应立即通知总监考或考务办公室作临时处理。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处理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对尚未构成事实者,要及时提出警告,对于已构成事实者,要立即暂扣其作弊证据,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令其在“学生违规登记表”上签名后退出考场,同时要将试卷注明“作废”字样,主监考、监考在试卷上签名,并将违规者的学院、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及违规事实经过填在“学生违规登记表”上。待考试结束后,装订试卷时,在试卷封皮上填写清楚“违规考生”,并将“学生
10、违规登记表”、违规证据及试卷一起报教务处考务科。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遇有学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楚提出询问时,应通知主考教师或巡回监考来答复。主考教师已答复的问题而另有学生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可给予答复。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告诫考生装订成册的考卷不得擅自拆开,答卷期间一律将考卷放在自己座位的正前方,答完的考卷不允许拿起来检查,否则一律按违纪处理。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告诫考生结束时间,在此期间,暂停接收考生试卷。考试时间一到,监考人员要宣布学生停止答卷,在原位不动,主监考继续监视考场,监考立即开始收卷,待清点试卷数量准确无误时,方可允许学生离开。然后将收好
11、的试卷送到指定地点(各学院教科办、部、系办公室),装订成册,填好试卷封皮,将试卷装入考试袋内,贴好密封条,最后由教学秘书负责将试卷送所属教研室进行评卷。第六章 考场规则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进入考场,进场时除携带必需的文具外,其它与考试有关的书、练习本、卡片及通讯工具等,不允许带入考场,不听劝阻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按零分计。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因故迟到超过三十分钟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并以旷考论处。考生迟到后,不再延长考试时间,必须按正常考试时间交卷。第二十九条 考生考试时必须携带考试证,并将其放在书桌的左上角,待监考教师等随时核对
12、。如考试证遗失,在申请补办期间,以考务科出具的证明为准,其它证明或证件无效。没带证件或证件不全的考生不准考试。第三十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或不经允许互借文具的。(五)在考场或者其它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
13、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
14、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三十二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试卷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以打击、报复
15、、诬陷、威胁、侮辱、诽谤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考生必须使用统一发放的草纸,未发草纸而需用时,可举手向监考索要。在考试中,若发现私带草纸中有与考题相关内容时,将视为违纪。第三十四条 装订成册的试卷,考生一律不得拆开,如发现拆开试卷者,该试卷以零分计。考生如发现试卷装订有问题,应及时报请监考教师处理。第三十五条 如考生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答完试卷的,不允许退出考场。第三十六条 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考卷及答题卡上填写学院、专业、班级、姓名和学号,不填写者,后果自负。第七章 评卷规则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组织评卷,评卷工作由任课教研室主任主持进行。评卷应在考试结束后两天内完成。第三十八条 评卷工作都要在隐名密封的方式下进行。登分前不得擅自将密封拆开。采用集体评卷流水作业,评卷要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评分标准,如确需改动,需要经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试卷的封皮上必须填写评卷人的姓名、所评题号,同时填写评卷登记表。评卷教师不准提分,打人情分。评完的试卷要认真复查(特别是不及格的成绩),保证评分和核分的准确性。第三十九条 考试成绩在正常情况下,其分布曲线应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