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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宁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范 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 置和保值增值,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包括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即村委会一级,以下简称经联 社;经济合作社即村民小组一级,以下简称经济社)的建设项目 发包和资产资源对外承包、租赁、合作等交易行为。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各镇人民政府、
2、街道办事处负责交易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 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集 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集体资产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 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 的资产,以及与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
3、中 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 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有价证券、债权等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A)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 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 产。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 各镇(街)整合相关部门的资源力量,成立农村 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负 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 关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所需的场
4、所和设施;(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引导和协助 交易双方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四)审核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六)提供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业务指导;(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管理;(A)为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提供平台;(九)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第七条 根据我县的实际,各镇(街)分别建立镇(街)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 务站。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组建,并确保交易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场所、专用设备、 专职人员等
5、;交易服务中心日常业务工作由镇(街)人民政府 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交易服务站由经济联合社负责组建,由理事会、 监事会等相关人员组成,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有条件的镇(街) 可统一提供交易场地及设备供交易站使用。各镇(街)交易服务中心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 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镇 (街)和农村集体监督机构(包括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监 事会)的指导和监督。经济联合社要协助、指导、监督农村集体交易站和辖区内 各经济社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对经济合作社的交 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供指引和意见、审核交易申请资料和信
6、息; 配合镇(街)处理涉及交易工作的投诉和纠纷,协助镇(街)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等。第四章交易方式和保证金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台账,对集体资产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 账、合同台账的信息要与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 的信息相衔接,实现县、镇、村三级资源共享。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应当采取现场公开竞投、书面竞 投、电子公开竞投和协商谈判等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规模大 小实行分级交易。(一)镇(街)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行政辖区内符合以下 情形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项目;2、项目合同总金额为3万元以上(含
7、3万元)的农村集体 资产项目;3、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体建筑物或构筑物 的租赁项目;4、项目合同年限超过5年以上(含5年)的资产项目;5、未达上述额度要求,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 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通过要求在镇(街)服务中心 交易的。(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可以采取协商谈判 的方式进行交易:1、保障、发展公益事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乡村振兴、教 育、养老、保洁、卫生医疗等项目。2、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 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河道整治、环境保护等项目。3、连续二次采取现场公开竞投、书面竞投或电子公开竞投 的交易方式都因无人报
8、名而未能交易,在交易条件不变的情况 下再次申请交易的项目。因上款第1、2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 需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由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服 务中心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备案方可 进行交易;因上款第3种情形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项 目,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服务中心审核,经镇(街) 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交易的项目,由农村集体交易站负责 交易。交易期间必须接受镇(街)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并 在合同正式签订后1个月内将交易全程的文档报送镇(街)服 务中心存档。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按照以下竞投规则确定竞投 人:
9、(一)以现场公开竞投、书面竞投或电子公开竞投方式进 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一般情况下遵守以下竞投规则:.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3、在价格与条件相等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 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 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 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二)以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 应当遵守以下竞投规则: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综合因素最优 者得的方式竞得;3、各竞投人的综合因素由
10、项目申请方与竞投人协商谈判 后,根据竞投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二条 竞投意向人须在公开交易前交纳一定比例的交 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如下:(一)项目涉及的合同年限不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不 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二)项目涉及的合同年限超过1年的,交易保证金为项 目总金额的10%以上、不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交易保证金的具体金额由农村集体在上款标准范围内确 定,并提交农村集体民主决策通过。项目总金额以交易底价计 算。交易保证金由农村集体委托交易服务中心代收。交易保证 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 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凭证进行核对。一份保证 金只
11、参与一宗交易的竞价。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 金应在该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中心一 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竞投人;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中心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竞得人,或按 照交易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竞投人违反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由各镇(街)交易服 务中心按照交易规则处理。第十三条各镇(街)交易服务中心需开设交易保证金银行 专用账号,用于代收各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按照规定申请在农村集体交易站交易的, 应通过交易保证金专户代收交易保证金,禁止经联(济)社自 主收取交易保证金。各竞投意向人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交
12、易服务中心交纳交 易保证金,交易服务中心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交易保证金。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四条 进入镇(街)服务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一 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立项预审实施公开交易前,经联(济)社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 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镇(街)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街) 服务中心按申请表所提交易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转送相关 职能部门加具意见,并根据职能部门意见核实预审结果。对符 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的交易项目,应 准予公开交易。不准予公开交易的,应当说明理由。(二)民主表决经联(济)社应对已通过预审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提出交 易价格估算(有条件的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评
13、估机构进行 资产价值评估),交易的其他具体事项需提请行政村(社区) 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民主议事程序提交 村(居)、组民大会或村(居)、组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并 -8 -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表决的事项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项目名称;(2)交 易类型(出租/合作等)及交易对象范围;(3)交易底价及递增规 则;(4)合同期限;(5)交易保证金数额;(6)违约责任。(三)交易申请上款规定的表决事项经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 联(济)社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镇(街)服务中心 提出交易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 请
14、表及相应的资料。民主表决通过后60日内未向镇(街)服 务中心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向镇 (街)服务中心提出资产公开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四)审核受理镇(街)服务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备且 属于本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申请,应进行受理登记,并在农 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上标注“同意发布字样; 对资料不完备的,应退还经联(济)社,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中心业务范围的交易 申请的,不予受理,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 上标注“不同意发布”字样并说明理由。镇(街)服务中心保 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其余资料退还经联(济)社
15、。(五)信息发布对受理的交易申请,镇(街)服务中心应当根据经联(济) 社提供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广宁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信息平台网站发布信息;经联(济)社也应同时在村(居)、 组务公开栏上公布。信息公布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信息公布期间,未经 镇(街)服务中心同意,经联(济)社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 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的,应有合理的理由, 并在交易日的前3个工作日内向镇(街)服务中心书面申请; 镇(街)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六)组织交易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
16、、 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镇(街)服务中心应在交易日当日,在服务中心交易场所 内组织交易。只有1家提出竞投申请的,应当公开协商,以不 低于底价的报价交易;有2家或以上提出竞投申请的,应当采 取招标、公开竞投等的方式交易,一般按照“价高者得”的原 则成交。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承租方、承包方、使用方, 以下统称“原经营者”)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经营者的,经联 (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若价格与条件相同 的,则以抽签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无人提出竞投申请的,经 经联(济)社同意,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 或重新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 交易。(七)交易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