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信息卡参考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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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公路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广西公路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地发挥功能作用,促进广西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公路资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本办法对经营性公路、企业管理的非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企业管理的非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

2、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公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如国家对公路资产的界定及构成要素重新调整的,从其规定。独立于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以及不对社会公众开放的服务站,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设施,不纳入本办法公路资产范围。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路资产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工作机制,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管养并重、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公路资产管

3、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广西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和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顺口监督检查。协助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全区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业管理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监督和检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协助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农村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权限,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商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全区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

4、、对外投资等行业管理制度,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并组织实演口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所属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自治区本级管辖的经营性公路、企业管理的非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情况。在权限范围内对国省道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授权审批。负责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及交通运输部的监督和指导。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及所属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性公路、企业管理的非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情况;在授权范围内,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辖区农村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

5、设施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权限,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农村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报批手续,或根据授权进行审核审批;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管护单位做好公路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七条管护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及将公路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办理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报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章公路资产形

6、成和维护管理第八条公路资产形成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受让、移交等。第九条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公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公路资产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第十条管护单位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公众出行需求,充分利用公路附属设施优势,通过出租、合作运营管理等方式盘活公路附属设施,有效发挥公路资产效能、提高公路资产使用效益。管理公路资产的企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通过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土地作价出资等方式有效盘活公路存量资产。公路资产的盘活用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形成的公路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

7、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十一条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公路资产运营管理和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并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中央委托地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由具体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作为相应公路资产管理主体,其处置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公路资产基础管理第十三条公路资产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相关公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对公路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公路资产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对公路资产进行核算。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和管理公路资

8、产的企业对于形成的公路资产应当及时填制公路资产信息卡(参考格式详见附件)。管护单位负责填制其所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信息卡;由企业管理的公路资产,其公路资产信息卡由具体管理的企业负责填制,并报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专用公路资产由负责管养的单位填制公路资产信息卡,并按规定明确标识其专用性质。专用公路资产的管养单位为企业的,其公路资产信息卡应报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各单位录入信息时应当选择相应的计价方式,不得随意变更,并确保公路资产信息登记不重复、不遗漏。公路资产分段采用不同计价方式确定资产价值的,应当分段分别录入公路资产信息卡,每张信息卡只能采用一种资产计价方式。

9、采用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方式形成的公路资产交付管护单位管养的,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管护单位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并填制公路资产信息卡,待建设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变更公路资产信息卡价值信息。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管护单位直接按照竣工财务决算核定的建设成本入账并填制公路资产信息卡。采用建设方式形成的公路资产交付企业管养的,由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确认资产价值。第十五条公路资产因国家政策原因、改扩建、划转、报废报损、价值变化等发生信息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和管理公路资产的企业应当按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变

10、更公路资产信息卡。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和管理公路资产的企业应当对公路资产进行定期对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公路资产盘点工作,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要求或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清查,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及国家有关公路资产清查相关规定及程序执行。第十八条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三国兑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的公路资产维修维护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及

11、新增资产配置。企业管理的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按法律法规规定归属企业的,由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管理。第五章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第十九条公路资产管理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依托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广西公路资产动态管理、数据共享机制。第二十条各管护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公路资产管理企业等根据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统一公路资产信息数据规范格式,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管护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公路资产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

12、系统中录入公路资产管理信息,公路资产管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保证公路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公路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公路资产管理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公路资产数据与交通运输行业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数据成果,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预算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满足公路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Zrr-dfT4O第六章公路资产报告第二十四条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暂全部纳入国有资产报告,并对权属问题作出说明;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

13、定后,属于国有资产的公路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报告。第二十五条管护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路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公路里程,入账价值等;(二)公路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三)公路资产形成、养护运营、处置和收益情况;(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管理公路资产的企业每年按规定将所管理的公路资产情况报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专用公路资产的管养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将专用公路资产情况纳入国有资产年度报

14、告,并按隶属关系报送,对专用公路具体情况(包括里程数、价值数、具体用途等)予以详细说明。专用公路资产的管养单位为企业的,每年按规定将专用公路资产具体情况报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所属管护单位的公路资产情况及授权填写公路资产信息卡的经营性公路、企业管理的非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同级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管护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的公路资产数据与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口径公路资产统

15、计数据原则上应一致,不一致的需予以说明。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对涉及公路资产管理问题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监督责任,组织、监督所属管护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同级财政部门。各管护单位应当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整改落实具体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报送整改情况。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公路资产信息更新及时,依法维护公路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三十条各地各部门要

16、加强公路资产监管,促进资产管理与人大监督、监察监督、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等协同发力。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公路资产,参照经营性公路、企业管理的非经营性公路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公路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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