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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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设,避免重复投入,促进测绘成果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以下简称独立坐标系),是指因建设、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以自定义的坐标原点、中央子午线和高程抵偿面等为系统参数,被广泛共享使用且与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的平面坐标系统。独立坐标系分为城市坐标系和工程坐标系。由政府部门组织建立的在一定行政区划范围内通用的独立

2、坐标系属于城市坐标系;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建立的独立坐标系属于工程坐标系。第三条【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确定的地级以上的大城市、特大城市、超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独立坐标系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确需建立独立坐标系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独立坐标系的审批)。负责审批独立坐标系的行政机关在本办法中简称审批机关。第四条【申请人界定】城市坐标系的申请人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工程坐标系的申请人为工程建设单位。第五条【建立原则】独立坐标系坚持“非必要不建立

3、”原则,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标准分带进行投影能满足需要的,不再建立独立坐标系。原则上一个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只允许建立一个城市坐标系。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坐标系能够满足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不再另行建立工程坐标系。已依法建有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独立坐标系能满足需要的,不再建立独立坐标系。第六条【管理要求】建立独立坐标系应当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独立坐标系技术设计书编制单位、独立坐标系承建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大地测量专业类别的测绘资质。第七条【命名规则】新建立的独立坐标系名称一般为“200OXX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YYYY年)”

4、,可简称“XX独立坐标系”,其中XX为城市名或工程项目名,YYYY为独立坐标系批准年份(阿拉伯数字)。第八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属建立工程坐标系的申请应当附工程立项批准文件;(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技术设计书(编写样式见附件2);(三)独立坐标系建成后的成果保管单位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及与之配套的装备设施等相关材料。第九条【材料要求】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得涉密,涉密内容应当按照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程序提交。第十条【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

5、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第十一条【材料审查和评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独立坐标系名称、类别、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技术设计书编制单位、承建单位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大地测量专业类别的测绘资质,拟建独立坐标系是否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技术设计书需阐

6、述的要素是否齐全。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独立坐标系建设必要性是否充分、技术方案是否科学可行、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及装备设施是否健全完备,申请材料是否含有虚假内容。第十二条【评审要求】审批机关可自行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也可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且为单数,评审组组长经专家集体推选产生。评审意见由评审专家组独立提出并签字,组织评审的单位不得干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单位编制的独立坐标系申请材料的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申请材料修改】评审意见提出修改补充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评审意见提交补充完善后的申请材料并附说明。评审专

7、家组应当对修改后的申请材料出具复核意见。第十四条【不予许可的情形】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建立独立坐标系申请:(一)申请材料含有虚假内容;(二)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标准分带进行投影能够满足需要;(三)已依法建有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独立坐标系且能够满足需要;(四)未通过专家评审。第十五条【审查决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建立独立坐标系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及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

8、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决定送达】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同时抄送申请人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省级审批机关。第十七条【公开发布】城市坐标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城市坐标系的启用时间、测绘成果提供机构和与原有城市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自启用时间开始,在新批准的城市坐标系覆盖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使用新批准的城市坐标系。新旧城市坐标系转换、衔接的过渡期自公开发布的启用时间起算,一般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内,现有各类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和地理信息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转换到新批

9、准的城市坐标系。过渡期结束后原有城市坐标系全部停止使用。第十八条【成果管理】经批准建立的独立坐标系的系统参数(即坐标原点、中央子午线和高程抵偿面)及相关测绘成果应当按照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提供使用,促进独立坐标系的社会化应用。独立坐标系与国家大地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参数,应当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坐标系的监督管理(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独立坐标系的监督管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管:(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坐标系的行为;(二)是否存在同一个城市违规建立多个独

10、立坐标系的行为;(三)是否存在推广使用未经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的行为;(四)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城市坐标系的行为;(五)是否存在未按照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独立坐标系参数成果的行为;(六)是否存在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独立坐标系与国家大地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参数的行为;(七)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惩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地方细则】省级审批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

11、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5号)同时废止。附件: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2.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技术设计书编写样式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申请人(公章):申请日期:独立坐标系名称独立坐标系种类口城市坐标系口工程坐标系申请人情况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单位性质经办人联系电话城市规模、总面积及城区常住人口(城市坐标系坡写)技术设计书编制单位名称测绘资质证书编号独立坐标系建成后的成果保管单位名称国家坐标系统适用情况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标准分带进行投影,长度变形不超过2.5cmkm的区域占全市或工程占地面积的比例(对于工程测量精度有特殊要求

12、的,变形限差数值参照对应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区域内现有独立坐标系情况(注:存在多个时可附页填写)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单位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原点位置(。,O,)中央子午线投影类型高程抵偿面米参考椭球覆盖面积和范围(四至)覆盖面积:平方千米东经北纬。存在的不足(简要描述,并给出投影变形超过25cmkm的区域占全市或工程占地面积的比例)拟建独立坐标系情况名称原点位置中央子午线(可设置多个)。,投影类型高程抵偿面(可设置多个)米参考椭球覆盖面积和范围(四至)覆盖面积:平方千米东经北纬。独立坐标系建成后,投影变形不超过2.5cmkm的区域占全市的比例及对变形超限区域的解释说明(城市坐标系填写)建立相对独立

13、的平面坐标系统技术设计书编写样式一、概述(申请城市坐标系:城市概况,城区常住人口和地理位置,区域高程信息,已有坐标系概况等;申请工程坐标系:项目来源,项目概况,项目涉及区域的高程信息、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市坐标系建设情况等)。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必要性章节应说明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采用标准分带进行投影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现有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拟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为何能满足需要,论证时还应分别给出投影变形超过2.5cmkm区域占全市面积或工程占地面积的比例及变形最大值。可行性章节应简要说明建设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经费来源及保障

14、情况、组织实施情况、技术设计书编制单位测绘资质情况、目前已有的数据基础和设施基础。)三、技术依据(应给出参考的规程规范、城市发展规划等文档。)四、总体技术路线(应给出拟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总体技术流程、建立方法和数学模型等。)五、拟建坐标系详细设计(应包括拟建坐标系统原点、中央子午线和高程抵偿面等建设目标、设计原则、投影变形分析、方案设计、结论等。中央子午线和高程抵偿面的设置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长度投影变形最小化、有效覆盖面积最大化、坐标转换工作量最小化、优先保障重点规划区域。)六、主要成果(应给出拟建坐标系的定义、覆盖范围、变形情况和坐标系实现坐标系转换应给出拟建坐标系和2000国

15、家大地坐标系及现有坐标系转换关系,已有成果转换。)七、组织实施(应给出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八、相关附件关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以下简称独立坐标系)管理,我们对原国家测绘局制定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国测法字(2006)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一、修订必要性原办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避免重复建设、促进测绘成果共享起到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情况。一是不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对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出的新要求;二是存在独立坐标系建立原则不够明确、审批权限划分不够清晰、申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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