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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来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县级储备粮保 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 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省级储 备粮管理办法、揭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 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 县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 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 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 进、管得好、
2、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 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未经县人民 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 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 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 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 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来县支行(以下
3、称县农发 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六条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 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业务管 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 案。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 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家、省的 要求,将管理数据接入对应平台。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县发展 改革局、粮食
4、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 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 行下达给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 售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县 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 调整。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对入库 粮食质量进行检验,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等,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 并报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确认。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
5、物资储备局应当将审核结果抄送 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第十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 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 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 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 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 提出下一年度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县发展改革局、财政 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农发行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 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
6、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 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县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 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 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在不 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 资储备局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 长。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 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等,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 物资储备局进行确认。县发
7、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 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县储备 粮管理总公司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自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 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 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 要求。县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制定。第十四条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 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发展 改革局、县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农发行。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
8、通过规范的 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并 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第三章储存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由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储存,也 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可以实行市外、县外异 地储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选择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 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布局优 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并通过 招标方式进行。代储企业确定后,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粮食和 物资储备局和县农发行向其下达收储计划,
9、并抄送代储企业 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储 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其他原因退出 县级储备粮承储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的处理,由县储备 粮管理总公司提出方案,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农发行同意后执行。县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局、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制定。第十八条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 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10、、代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提高县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 水平。第十九条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 全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 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县级储备 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 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县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县 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 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第二
11、十条 县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 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戚间专 仓储存。县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 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薇间专仓储存。第二十一条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 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位置 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信息卡应当标明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 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第二十二条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 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 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12、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粮食储备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代储企业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 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储备粮管 理总公司。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 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 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 时予以制止、查处。第四章动用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 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预 警。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 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县级
13、储备粮高效动用。第二十六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 准。动用方案包括需要动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 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 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储 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应当在12 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 并向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达动用命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 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
14、利息补 贴以及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的县 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县财政局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 列支;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解决。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补贴。 管理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 县财政局征求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意见后提出,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 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 费用等。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 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
15、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书面反馈贷款与 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县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县级储备粮相关资金 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照交易实际成交 价格确定,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不得更改。县级储备粮被动用并完成补库后,应当重新核定入库成 本。第三十一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 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发展改革 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第三十二条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
16、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发展改 革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农发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企业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 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 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第三十四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 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三十五条 县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企业对县发展 改革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发展改革局、 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