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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
2、任追究工作。全区各级机关部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请监察部门,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制定实施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和办法违背条例规定的;(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工作机制严重缺失的;(S)不及时公开或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五)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照申请人合法合理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六)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
3、和投诉的;(七)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A)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十)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十一)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十二)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区分:(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条例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次要责任;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经相关领导审核
4、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领导承担责任;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未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追究处理:(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告诫,并限期改正。(二)影响正常工作,引起不良后果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S)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务处分。(四)涉嫌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八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条本制度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