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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
2、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一)不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二)不按照条例和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
3、信息的;(七)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A)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一)责令改正;(二)通报批评;(三)行政处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4、、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一)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二)及时改正错误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推卸、转嫁责任的;(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三)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屡查屡犯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